关于举办2014年下半年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考证培训班通知
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市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处置机制,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和谐幸福广东的工作要求,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1〕2498号)精神,经研究,该职业资格在深圳市的招生宣传和培训组织工作由广东深圳职业训练学院和深圳市华翰智尊咨询有限公司负责承办。在深举办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资格考证培训班定于2014年7月份开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的
全面提升我省劳动关系协调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培养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师)队伍,预防和减少劳动纠纷,促进我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二、培训内容
依据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六大职业功能模块进行授课。主要包括以下六方面内容:
(一)劳动标准实施管理;
(二)劳动合同管理;
(三)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
(四)劳动规章制度建设;
(五)劳资沟通与民主管理;
(六)员工申诉与劳动争议处理。
三、培训师资
由具有国家颁发的劳动关系协调师师资资格的资深专家、学者授课辅导。培训方式为讲座、研讨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突出实操性。
四、培训对象
各单位分管人力资源工作的领导,人力资源部门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工会负责人以及负责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相关人员。
五、培训时间及地点
2014年7月-11月,详见课程表
六、考试时间
2014年5月17日、11月15日(全国统考)。
七、培训证书
通过培训并经职业资格鉴定考试合格者,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核发全国统一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八、报名条件
(一)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
(二)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相关职业工作2年以上。
(三)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接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培训取得结业证书。
3.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
4.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7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九、培训费用
劳动关系协调员(三级):学费2500元,教材费100元,考试费:310元
劳动关系协调师(二级):学费3400元,教材费100元,考试费:600元
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一级)学费:5800元,教材费100元,,考试费:700元
十、报名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学历证复印件一份;
3、二寸白底相片5张(彩色或黑白均可)
4、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或相关职业)年限证明。
5、《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资格鉴定个人申报表》
十一、联系方式
主办单位:广东深圳职业训练学院、深圳市华翰智尊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报名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二路614栋(劳动就业大厦后)
广东深圳职业训练学院
深圳市华翰智尊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0一四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