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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安全工程师考试生产法律知识辅导二
发布时间:2009/10/18 16:26:13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从业人员3项义务 

  ①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②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③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监督检查人员4项权利 

  现场调查取证权;现场违法行为纠正处罚权:现场隐患、危急情况处置权: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权。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对象体系 

  1 政府责任; 
  2 生产经营单位责任; 
  3 从业人员责任; 
  4 中介机构责任。

监督检查人员5项义务 

  一是审查、验收禁止收取费用; 
  二是禁止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指定产品; 
  三是必须遵循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的执法原则; 
  四是监督检查时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 
  五是对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业务秘密尽到保密之义务。
  刑法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罪最高量刑-7年 
  刑法建筑工程事故罪最高量刑-10年 
  刑法中10种犯罪与安全生产相关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要求:6条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职业病前期预防要求预评价项目:5方面 
  新建、改建、扩建;改造和引进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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