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刑法专项练习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三
发布时间:2009/10/22 22:49:14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搞非法传销会构成犯罪吗?
1999年4、5月间,被告人洪某、谭某在李某(另案处理)纠合及提议下,干1999年9月经工商部门核准成立广东某有限公司,进行传销活动。李某任法定代表人,洪某任总经理,谭某任副总经理。该公司以推销产品为名,通过媒体及召开经验交流会等方式进行宣传,宣称每购买1份该公司的产品(有服装、电器等,每份为368元),可成为公司推广员;如购买满30份产品,可成为公司代理服务点,发展推广员,并可从后来参加者认购费中收取每份5元的回扣。该公司以这种高额回报为诱饵,进行“金字塔”型的传销活动。1999年9月至2000年5月间,该公司在全国各地吸引公众参与认购产品,将认购款汇入指定账户,共计经营额约1.8亿元。2000年5月,李某携款逃跑,该公司人去楼空,造成认购款三千多万元无法追回。法院经审理,认定洪某、谭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洪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谭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法律评析:近年来,传销活动在国内十分猖獗。传销作为一种经营方式,具有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传销人员的分散性等特点,在我国目前市场发育程度低、管理手段比较落后、群众消费心理尚不成熟的情况下,这种活动具有较严重的社会危害,主要是利用传销进行价格欺诈、骗取钱财,推销假冒伪劣产品、走私产品,牟取暴利,偷逃税收,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干扰正常的经济秩序。有的还利用传销进行邪教、帮会和迷信、流氓等活动,影响社会稳定;有的吸收党政机关干部、现役军人、在校学生等参与经商,破坏正常的工作和教学秩序。因此,对传销经营活动必须严厉打击。
对这种行为,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但是,《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这就是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在这个条文中,特别在第4项规定了“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主要是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打击新出现的各种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2001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这样,在司法实践中严厉打击非法传销行为就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