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刑法专项练习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七
发布时间:2009/10/22 22:51:13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在自己控制的两个账户之间买卖股票构成犯罪吗?
1998年11月至2001年1月期间,吕某与朱某合谋操纵深圳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流通股,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并按照约定比例共同持有康达尔股票。在操纵康达尔股票的过程中,丁某、庞某根据吕某的指令,在与朱某商定了康达尔股票交易的时间、价位、数量后,亲自或指令他人交易康达尔股票。为分散持有康达尔股票的数量,掩盖操纵康达尔股票价格的行为,丁某、庞某、何某、李某、边某等人利用开设的多个证券交易账户和股东账户,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联合、连续对康达尔股票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等操纵活动。吕某一方最高持有或控制康达尔股票达五千六百余万股,占康达尔股票流通股总量的55.36%,严重影响了康达尔股票的价格和交易量。丁某等人还接受吕某指令,通过对中西药业、马钢股份、莱钢股份、岁宝热电等股票的交易,获取利润,用于维持康达尔股票价格的稳定和偿还巨额融资款。法院经审理,认定前述行为人均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法律评析:这是一起典型的以自买自卖方式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18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实,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
在本案中,行为人使用了该条规定的所有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方式。其中需要予以解释的是自买自卖行为。自己花钱买自己的股票,并没有侵害其他人的财产权益,为什么刑法要禁止它呢?投资者在股票交易市场中进行交易,是为了低价买进和高价卖出股票,利用差价赚取收益。所以,要实现收益,就要将股票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自买自卖行为在本质上就是违反证券交易的经济规律的,它并不可能为行为人带来投资收益,而只能是为非法目的服务。在自买自卖行为中,行为人实际上控制着两个股票账户,一边进一边出,一个账户失去了股票得到了货币,另一个失去了货币得到了股票,而且与原来的市值相同,无端地支出了交易成本,没有任何收益。如果不是被行为人用于控制股票价格,很难想像哪个投资者愿意作这样的无用功。实际上,通过自买自卖,影响了交易价格,误导其他投资者。同时,这些行为本身就是对行为人操纵交易价格的不法目的的最好证明,所以,法律对这种行为要予以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