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珠峰网资料 >> 考研硕士 >> 法律硕士 >> 正文
法硕刑法专项练习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
发布时间:2009/10/22 23:08:40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想当镇长而贿赂人大代表,应当定什么罪?
  被告人张某,男,45岁;吕某,男,42岁。被告人张某得知该镇将补选镇长,便产生用贿赂人大代表的方法使自己当选该镇镇长的念头。张某勾结被告人吕某,先后多次密谋策划贿赂该镇人大代表,让人大代表选举张某当该镇镇长。镇人大会议召开前夕,张某将预先准备的各装有1 000元人民币的28个信封,交给吕某22个,张某拿了6个,二人随后分头贿赂28名代表(其中两名代表拒收)。不久,该镇召开人大会议补选镇长,张某被“选举”为镇长。后经检举告发。法院以破坏选举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判处吕某有期徒刑6个月。
  法律评析: 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保证国家机关正常行使管理职权的一项非常严肃的政治活动。选举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和程序进行。禁止任何破坏选举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以犯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256条的规定,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1)本罪须发生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这一特定的选举活动中。包括选民登记、提出候选人、投票选举、补选、罢免等整个选举活动。如果这些选举活动已经结束,行为人对选民或代表实施暴力、威胁或进行打击报复的,不构成本罪。各级人民代表人会代表,既包括全国人大的代表,也包括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既包括中央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也包括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破坏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进行的选举活动或破坏选举国家机关非领导人员的选举活动的,不构成本罪。(2)行为人须使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暴力是指殴打、捆绑等对人身进行的打击或强制。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破坏名誉等进行要挟。欺骗是采用捏造事实、颠倒是非,虚伪介绍候选人情况等手段,蒙蔽选民或代表,使其产生错误认识。贿赂是指用金钱或财物收买选民、代表或选举工作人员。伪造选举文件是指伪造选民证、选民名单、候选人名单、选票等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是指选举工作人员对统计出来的选票数、赞成票数、反对票数进行虚报,包括多报或少报。(3)行为人使用上述手段必须破坏选举或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且情节严重。具体表现形式可能包括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会场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等情形。(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如行为人因过失而误计选票,对候选人的介绍失实,将本无选举权的人列入选民名单等,都不构成本罪。
  本案中,张某为当镇长,伙同吕某,经多次密谋策划,使用贿赂的手段破坏该镇人大选举活动,最终导致张某被“选举”为镇长,未能反映真实的选举结果,情节严重,应以破坏选举罪论处。
广告合作:400-664-0084 全国热线:400-664-0084
Copyright 2010 - 2017 www.my8848.com 珠峰网 粤ICP备15066211号
珠峰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