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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法硕指导之法制史易混淆知识精选四
发布时间:2009/10/22 23:24:31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1、清末为制改革将刑部改法部,大理寺改大理院,实行审检合署(在各级审判厅设置相应的检察厅) 
  2、(1)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至元新格》;(2)体例上模仿唐、宋旧律的法律《大元通制》(元英宗,较全面地反映了元朝法制的基本状况);(3)地方政府篡集的法今法规汇编《无罕章》。  
  3、中央司法机关设立律博土始于曹魏。  
  4、唐律中的五刑制度共分为二十等。  
  5、宋朝受理向朝廷直诉案件的法定机关是登闻鼓院、登闻检院、理检院。  
  6、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改革措施包括:禁止刑讯、禁止体罚、试行公开审判、试行陪审制。  
  7、宋代作为中央的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机关称为提点刑狱司。  
  8、从《睡虎秦秦笺竹简》中可知秦代司法提倡不用刑讯而获得真口供;  
  9、《晋律》将《曹魏律》中的“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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