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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宪法辅导: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详解一
发布时间:2009/10/22 23:51:45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国家主席的性质和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国的国家元首,对内对外代表国家。它不是握有一定国家权力的个人,而是一个国家机关,包括国家主席和副主席。国家主席是国家主权的代表,是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象征。国家主席对内代表整个国家机构和国家权力,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全体中国人民。由于国家主席的国家最高代表性质,他的尊严就是国家尊严的象征,所以有着最尊贵的法律地位,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应受到最高级别的礼遇。 
  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
  由于国家主席特别尊崇的法律地位,所以有着最高的任职条件。根据我国《宪法》第79条第2款的规定,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职基本条件有二:一是在政治方面,国家主席、副主席人选必须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是年龄方面,必须年满45周岁。当然,因为国家主席是国家的象征,所以还必须具备其他一些非法律因素的任职条件,在道德、声望、贡献、学识、政治态度等方面出类拔萃,得到人民的尊重。

  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具体程序是:由全国人大主席团提出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候选人名单,然后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最后由主席团把确定的候选人交付大会表决,由大会选举产生国家主席和副主席。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即都是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家主席和副主席可以由全国人大罢免。 
  根据宪法规定,在任期届满前,国家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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