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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宪法辅导: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详解二
发布时间:2009/10/22 23:52:28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国家主席的职权
  我国国家主席没有个人决策权,他的职权要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结合起来行使。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不一定需要国家主席职权的配合,但国家主席行使职权必须以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为依据。国家主席行使职权时,主要采取国家主席令的形式。根据宪法规定,国家主席的职权主要有如下四个方面:
  1.公布权。即公布法律、发布命令的权限。法律在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后,由国家主席予以颁布施行。就立法程序而言,我国法律在立法机关通过后,就具有法律效力。但如不经国家主席颁布,就表明法律还未开始实施,就不能发生实际的法律效力。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戒严令、动员令、宣布战争状态等。特赦是赦免特定罪犯全部刑罚或部分刑罚的一种措施。戒严是指遇到战争或其他非常情况,在全国或国家局部地区采取停止部分公民权利保护的非常措施。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发布戒严令。动员是指因战争或其他非常情况,在全国或在局部地区采取的非常准备措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命令。宣布战争状态是指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与某国或某一国家集团处于交战状态的声明。
  2.任免权。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正式人选后,由国家主席宣布其任职;在相反的情况下,宣布其免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国家主席派出或召回代表国家的常驻外交代表,即驻外使节。

  3.外交权。国家主席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也即主持递交国书仪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国家主席宣布批准或废除条约和重要协定。条约是主权国家间达成的、确定各种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协定在广义上是条约的一种形式,但通常专指政府之间的行政协议;只有重要的协定才需经国家代议机关批准或废除、由国家主席履行批准或废除的手续。
  4.荣典权。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国家主席代表国家向那些对国家有重大功勋的人或单位授予荣誉奖章和光荣称号。另外,国家主席在国内外重大外事活动中,也有受到非常礼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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