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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法律硕士宪法辅导:检察机关详解四
发布时间:2009/10/27 9:43:51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紫藤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总体上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叛国、分裂国家等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这是人民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工作的首要职权。
  (2)对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主要有: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需要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3)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通知其纠正,保证公安机关办案合法;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进行审查,作出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或要求补充侦查的决定;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起诉。
  (4)批准延长侦查期限。
  (5)对刑事案件行使公诉权。除自诉案件外,其他刑事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派检察人员出庭支持公诉。
  (6)对诉讼活动的监督和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审理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人民检察院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对人民法院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依法定程序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引起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再审。
  (7)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8)依法保障公民对于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申诉的权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人的法律责任,受理公民的控告、检举和申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职责划分如下:
  1.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职责。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其主要职责是: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行使检察权;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依法对监管改造场所的活动实行监督;依法对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实行监督;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制定检察工作条例、细则和规定;管理和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人员编制;依照《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初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的全国统一考试。
  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职责划分,在案件方面一般是根据诉讼法上规定的同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案件范围确定,在其他法律监督职责方面则根据地域管辖权限和统一领导原则及对地方权力机关负责原则确定。在刑事案件管辖上,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级人民法院管辖刑事第一审案件的权限,确定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对于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直接受理并进行侦查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将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也可以将自己侦查的案件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但在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则要根据管辖的人民法院的级别,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公诉并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对于按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按照诉讼法规定,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据此归纳起来,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职责划分大致是: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职责:领导本辖区内各级人民检察院及铁路运输检察分院的工作;对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行使检察权;对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同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批准延长侦查期限;对当地高级人民法院作一审的刑事案件,由省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省级人民检察院派检察人员出庭支持公诉;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审判监督程序向当地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于当地高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应当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本辖区内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进行监督;对本辖区内监狱、看守所等执行判决、裁定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行使的其他法律监督职权,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其他案件。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直辖市、自治区辖市人民检察院的职责:领导本辖区内的县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工作;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刑事案件行使检察权;对同级公安机关、国家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对本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派检察人员出庭支持公诉;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如发现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对县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审判监督程序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如认为中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则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侦查案件行使侦查权;对本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的刑事案件的执行进行监督;对本辖区监狱、看守所等执行裁定、判决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法院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行使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监督职权,以及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其他案件。
  (3)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旗、市辖区人民检察院的职责主要有:对本辖区内应由同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行使检察权;对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应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行使侦查权,该类案件应当是可能由同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对同级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对同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中的公诉案件,提起公诉并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的规定,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对人民法院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同级公安机关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行使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监督职权,以及负责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其他案件。
  3.专门人民检察院的职责。
  (1)军事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是:上级军事检察院领导下级军事检察院的工作;维护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种军事法规、命令、条例在军队的统一实施;对危害国家军事利益和侵犯军人权利的各种军职人员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向军事法院提起公诉;教育广大指战员增强法制观念,严格自觉履行军人职责,提高部队的战斗力,巩固国防等职责。
  (2)铁路运输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是:对与铁路运输有关的刑事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向相应的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并派员支持公诉;通过行使检察权,打击和防范在铁路上发生的刑事犯罪活动,维护国家的法律、法规在铁路运输系统统一实施,维护铁路的运输秩序,保护铁路财产和运输物资,保护旅客和职工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铁路运输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与同级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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