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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法律硕士宪法辅导:检察机关详解五
发布时间:2009/10/27 9:44:27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紫藤
  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原则
  1.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实现检察职能的重要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行使检察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受任何干扰。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实施,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都规定,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过程中,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要求人民检察院对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在适用法律上都一律平等对待,没有任何享有优越条件的特殊公民,也不允许对任何人歧视。
  3.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这一原则与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中的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性质相同,是宪法中规定的重要司法工作原则。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于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配备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讯问,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制作起诉书或其他法律文书。
  4.专门工作与走群众路线相结合原则。《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正确区分和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各级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忠实于法律,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人民检察院贯彻群众路线,主要表现在:
  (1)依靠群众,揭露犯罪,举报犯罪线索;
  (2)依靠群众,调查案情,核实证据,有些案件还可以征求群众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以利于案件的正确处理;
  (3)依靠群众,预防犯罪和各种违法行为;
  (4)倾听群众意见,接受批评、监督,纠正错误,提高法律监督水平。
  各级人民检察院普遍建立了群众举报中心,直接接受群众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然后由检察机关的有关职能部门分别依法处理。根据历史上正反两方面经验,人民检察院坚持专门工作与走群众路线相结合,以专门工作为主的正确方针,非常必要的,两者不可偏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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