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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法律硕士宪法辅导:国务院详解一
发布时间:2009/10/27 9:45:26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紫藤
  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机关和行政机关表明了国务院的性质,即是通过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一系列的行政管理活动,执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决议的最高的国家机关。由此性质可见,国务院在全国行政机关系统中居最高地位。它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务院各部委的工作。不过,国务院是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织产生的,必须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因此,相对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来说,国务院处于从属地位。
  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总理人选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根据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的任免。组成人员的任免决定以后,都由国家主席宣布任免。
  国务院的任期每届与全国人大的任期相同,即为5年。任期届满后,由新一届的全国人大决定,组成新的国务院。宪法规定,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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