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珠峰网资料 >> 考研硕士 >> 法律硕士 >> 正文
2015年法律硕士民法辅导:留置权详解
发布时间:2009/10/27 10:10:37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紫藤
  留置权
  1.概念: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规定的期限的,债权人可以留置该动产,并按法律规定将留置的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a成立要件:
  ①留置权人享有基于留置物而产生的债权
  ②留置权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已经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③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留置权刚刚成立,要行使,还要经过一定的催告期间)
  b和抵押权区别
  ①抵押权是意定担保物权,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②标的不同
  ③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抵押权可实现;而留置权刚刚成立,要实现留置权还要经过一定的催告期间
  ④抵押权登记的效力问题而留置权不要登记
  2.留置权人权利(留置权、催告后不履行有优先受偿权、返还保管费用权、取得孳息用以抵债权(并不取得优先受偿权))
广告合作:400-664-0084 全国热线:400-664-0084
Copyright 2010 - 2017 www.my8848.com 珠峰网 粤ICP备15066211号
珠峰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