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珠峰网资料 >> 考研硕士 >> 法律硕士 >> 正文
2015年法律硕士民法辅导:质权
发布时间:2009/10/27 10:11:22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紫藤
  质权
  1.概念(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该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载明的权利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a与抵押权区别
  ①标的物不同
  ②质权以移交为设立要件
  ③抵押权登记的效力问题而质权设定以种类不同,生效要件不同
  ④实现方式不大相同
  b与抵押权相同点(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优先受偿性)
  2.质权的分类(动产质权、权利质权4种)
  3.质权的设定
  a动产质权:书面订立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时生效(出质人代为保管质物的,不生效)
  b权利质权:以汇票、本票、支票、债权、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书面订立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时生效
  以有限公司股份出质的,书面订立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上生效
  以可转让股票出质的,书面订立合同,自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生效
  以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书面订合同,自向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之日生效
  4.质权效力和范围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a质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质权权的费用+质物保管费用+瑕疵损害赔偿)
  b质权标的物的范围(标的物、从物、孳息)
  c质权人的权利(注意:没有使用质物的权利)
  ①占有的权利②留置质物的权利③收取质物孳息的权利(占有孳息,并非取得所有权)④优先受偿权⑤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担保。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用于提前清偿or提存
  d质权人的义务-妥善保管的义务(如不能,出质人可抗辩要求提存或提前清偿而返还质物)
  e出质人的权利(保留所有权、享有抗辩权、履行后享有返还质物请求权)
广告合作:400-664-0084 全国热线:400-664-0084
Copyright 2010 - 2017 www.my8848.com 珠峰网 粤ICP备15066211号
珠峰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