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法律硕士民法辅导:无权代理
发布时间:2009/10/27 10:17:00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紫藤
无权代理
1) 表现(未授权的、代理权消灭后的、超越代理权的)
2) 效力 (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
a. 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追认:无权变有权 拒绝权就是不予追认啦:或然变确定无效)
b. 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催告:1个月内追认 撤销:解除民事行为,应该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 表见代理
a. 无权代理
b. 客观上: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c. 主观上:第三人善意无过失
d. 后果上: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被代和第三人之间产生、变更或消灭法律相应关系(后3点是表见代理不同于一般无权代理的特色)
4) 代理权的终止
a. 委托代理的中止(期满完事、取消委托辞去委托、被代死(有特殊,看看书)、代理人死or无能了、被代or代法人地位中止)
b.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中止(被代行了、代理人死or无能了、监护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