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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法律硕士:中国法制史古文分析题唐朝部分
发布时间:2009/11/17 11:49:30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紫藤
  唐朝部分
  1.《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诸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等者从一。若一罪先发,已经论决,余罪后发,其轻若等,勿论;重者更论之,通计前罪,以充后数”。
  2.《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诸八议者,犯死罪,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流罪以下,减一等。犯十恶者,不用此律”。
  3.《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夫、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但犯谋反、谋大逆、谋叛者,各依本条科断。”
  4.《唐律疏议·斗殴律》规定:“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限二十日……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
  5.《唐律疏议·断狱律》规定:“死罪囚,决前一日二复奏,次日又三复奏。谓奏画已讫,应行刑者,然始下决,复奏讫毕,听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满而行刑者,徒一年。但犯恶逆以上罪及部曲杀主罪,行一复奏。”
  6.《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谓告言、詈言、诅詈祖父母、父母,绞;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徒三年;供养有缺,徒二年;居父母丧,身自嫁娶、作乐、释服从吉,徒三年;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流二千里;诈称祖父母、父母死,徒三年。”
  7.《唐律疏议·断狱》规定:“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诸制敕断罪,临时处分,不为永格者,不得引为后比。若辄引,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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