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珠峰网资料 >> 考研硕士 >> 法律硕士 >> 正文
2015年法律硕士民法辅导:法人名称权与公民姓名权
发布时间:2009/11/20 9:59:16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紫藤
  法人名称权与公民姓名权
  名称权是指法人等其他组织就其名称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姓名权是公民决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和变更其姓名并要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利,是以姓名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二者的区别是:
  1)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只准登记使用一个名称;公民除了在户口登记文件上的姓名外,还可以有其他姓名。
  2) 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假名和笔名;公民则可以使用假名和笔名。
  3) 在同一县、市行政区内,名称不能重复登记,先登记者排斥后登记者;公民姓名则不具这种属性。
  4) 法人的名称权可以转让,公民的姓名权不可转让。
广告合作:400-664-0084 全国热线:400-664-0084
Copyright 2010 - 2017 www.my8848.com 珠峰网 粤ICP备15066211号
珠峰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