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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法律硕士民法学强化训练之案例(2)
发布时间:2009/11/20 10:33:19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紫藤
  案例.
  原告戴英于1985年4月与被告新江县种禄营毕村村委会签订了果园承包合同。承包合同约定,被告作为发包人将种植有桃树和苹果树的15亩果园承包给原告经营;承包期为20年,即自1985年4月至2005年4月;在承包期内,承包人(原告)每年向发包人交款1万元;在承包期内,承包人(原告)应防止果树的老化,保持果树的更新。签订承包合同后至1993年,原告每年如数上缴1万元承包款。由于原告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除了上缴承包款外,每年尚能盈利2万元。时至1994年8月,被告见承包果园有利可图,向原告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被原告拒绝。被告遂派人将一部分桃树和苹果树砍倒,造成原告3万元经济损失。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并继续履行合同。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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