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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法律硕士民法学强化训练之案例(4)
发布时间:2009/11/20 10:34:44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紫藤
  案例:
  1997年6月10日,陈忠到新建家具店订作家具。双方书面约定,由陈忠自己提供原料,由新建家具店为陈忠加工一套沙发、一个衣柜;加工费为1500元;陈忠于7月20日到新建家具店提取家具时,向新建家具店支付加工费。至7月20日,陈忠未到新建家具店提取家具,也未支付加工费;在此情况下,新建家具店将家具留置,并告知陈忠在3个月内支付加工费,否则将行使留置权。一直到11月15日,陈忠仍未支付加工费。新建家具店遂将陈忠委托其加工的家具变卖,得人民币4500元。新建家具店扣除1500元加工费后,将超额部分人民币3000元归还陈忠。陈忠诉至人民法院,诉称他未及时付加工费的原因是当时手头紧,现在可以支付加工费,要求新建家具店归还家具。
  问:
  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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