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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法律硕士法制史串讲讲义(2)
发布时间:2009/12/11 21:57:07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紫藤
  第二章 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战国法律制度
  一、《法经》
  (一)李悝变法与《法经》的制定
  魏国李悝变法是战国时期最早、也是一次比较成功的改革。他在政治上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剥夺旧式奴隶制贵族的世袭特权,在经济上实行“尽地力之教”和“善平籴”的政策,采取各种措施发展封建经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在进行政治、经济改革的同时,李悝“撰次诸国法”,即考察各国成文法,吸收各国立法经验,制定了《法经》。
  (二)内容、特点与历史地位
  从篇目结构上来看,《法经》共有六篇:一为《盗法》,二为《贼法》,三为《网法》,四为《捕法》,五为《杂法》,六为《具法》。其中盗罪即侵犯官私财产所有权的犯罪行为,贼罪即侵犯人身安全及危害国家政权、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将《盗法》和《贼法》列在法典之首。《网法》也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网法》、《捕法》二篇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第五篇《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第六篇《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可见,《法经》规定了各种主要罪名、刑罚及相关的法律适用原则,涉及的内容已比较广泛,其基本特点在于: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
  《法经》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首先,《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封建(北京安通学校提供)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其次,《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所直接继承,成为秦律、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在内容上,《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各篇的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所继承与发展。
  二、商鞅变法
  (一)改法为律
  商鞅变法是战国时期最为成功的一次社会变革。商鞅变法的第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改法为律”。这里的“法”,是春秋中后期对法律规范的总称,由夏、商、周时期的法律称为“刑”发展而来,取“平之如水”的“法”来代替“有等差”的“刑”,有历史的进步性。但随着封建法律的不断发展、完善和法制建设经验进一步积累,人们已不仅仅满足于法的公平性,而要求把法律的普遍性和必行性提到更高的位置上来。因此,商鞅“改法为律”。“律”,最早的字义是指定音的竹笛,转指音乐的旋律、节拍、节奏,具有稳定、恒常、“均布”的含义。商鞅“改法为律”,突出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稳定性、必行性,具有“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的功能。“改法为律”,是在法律观念上的又一进步,对于秦国法制的统一和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从此以后,中国古代的基本法典大都以“律”为名。
  (二)连坐法
  商鞅在变法中颁布连坐法。所谓连坐,即因一人犯罪牵连亲属、邻里、同伍以及其他与之有联系的人都要承担罪责的刑罚制度。连坐的范围很广,有同居连坐、邻伍连坐、军伍连坐、职务连坐等。并规定同伍有罪互相纠举,奖励告奸,告奸者受赏,不告奸者腰斩,匿奸者与降敌同罪。
  (三)分户令
  为了鼓励发展小农经济,扩大户赋的来源,商鞅还颁布了《分户令》,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强制百姓分家立户,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第二节 秦朝法律制度
  1.律,国家大法,秦代法律的主体,带有普遍性、稳定性与刑事性的特点。
  2.令,皇帝临时发布的命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法律答问,秦国对法律条文、术语、律义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因采用答问的形式,故称为“法律答问”,类似于后世的“律疏”。
  4.封诊式,关于秦国司法机关审案的原因、治狱程式、调查勘验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同时也包括了一些具体案例。
  5.廷行事,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判例),可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
  6.课、程等其他形式。
  二、司法制度
  (一)中央司法机关
  秦代皇帝位于国家权力的顶端,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廷尉位于“九卿”之列,成为中央司法审判机关,其长官也称廷尉,负责审理地方的上诉案件和郡县不能决断的案件,同时也负责皇帝交办的“诏狱”案件。这种设置一直沿用到北齐之前。
  (二)诉讼程序
  秦代起诉方式分为两种:告诉和官吏主动纠举告发犯罪。秦代把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列为严惩对象,这类犯罪称为“公室告”,官府对此必须受理。秦代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等引起的诉讼,称为叫“非公室告”,对“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子女坚持告诉的,还要给予处罚。秦代提倡官吏主动纠举犯罪和鼓励罪犯投案自首。但禁止诬告,诬告者实行反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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