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珠峰网资料 >> 考研硕士 >> 法律硕士 >> 正文
2015年法律硕士法制史串讲讲义(3)
发布时间:2009/12/11 21:57:47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紫藤
  第三节 汉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一) “德主刑辅”。董仲舒由“天人感应”的国家法律观和“大一统”的秩序模式,系统地阐述了“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立法指导思想,纠正了秦朝专任刑罚的偏失,以儒家的德礼教化和刑罚惩治相结合,更有利于维护封建王朝的长治久安。
  (二)制定法律
  1.“约法三章”。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这是西汉立法之开端。
  2.汉律六十篇。首先是《九章律》。《九章律》在秦律《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6篇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3篇而成。《九章律》是两汉的基本法律。高祖和惠帝年间,为了补充《九章律》所未涉及的官秩、仪品之制,叔孙通又制定《傍章律》18篇,主要规定了礼仪制度方面的内容。此外,武帝时期张汤制定《越宫律》27篇,主要是关于皇帝与宫廷警卫方面的专门法律;赵禹制定《朝律》6篇,又名《朝贺律》,主要是关于朝贺制度方面的专门法律。以上四部法律,即历史上有名的汉律六十篇,构成了汉律的基本框架。
  (三)法律形式两汉时期,以律、令、科、比为基本的法律形式。律是汉代基本的法律形式,包括以刑事法律规范为主的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成文法典;令是皇帝所发布的诏令,内容广泛,法律效力最高,是汉代一种主要的法律形式;科从秦的课发展而来,是律以外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种单行禁条,也称“事条”、“科条”;比又称决事比,是指在律无正条规定时,比照援引典型判例处断。
  二、刑罚适用原则
  1.上请。即当官贵犯罪后,可以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者某些优待。高祖刘邦时期规定:“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以后范围继续扩大,以至不满六百石的官吏都可以享受这种特权。汉代官贵享有的这项特权,从徒刑二年到死刑都可以适用,这就为官贵犯罪后逃避法律惩处,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2.亲亲得相首匿(亲亲相隐)。“亲亲得相首匿” 源于儒家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思想,是指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反逆、大逆外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至汉宣帝时期明确规定:“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也就是说对亲属中的卑幼首匿尊长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对亲属中的尊长首匿卑幼的犯罪,一般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死刑案件则上请廷尉,由其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的罪责。
  三、抑商政策汉承秦制,坚持执行“重农抑商”政策,限制商人经营采矿冶铁、近海煮盐,以防商人阶层强大起来,危及封建上层建筑,影响自然经济的基础。尤其是武帝时期,颁布算缗令与告缗令,严厉规定:商人或从事商业获利者,自报钱财货物,每二千钱征税一算。而手工业者,每四千钱征税一算。商人车辆,加倍征税,每辆二算;船只五丈以上,亦征一算。凡隐瞒不报或自报不实者,戍边一年,没收钱财。商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属不准占田,违令者没收土地及奴客。凡能举报商人隐匿行为者,以没收钱财的一半作为奖励。此令颁行后,举报告缗者遍于天下,中等以上商人之家大都破产。
  四、司法制度
  (一) “春秋决狱”
  所谓“春秋决狱”,是指以《春秋》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根据,特别是作为决断疑难案件的重要依据。其最重要的原则是“论心定罪”,即以犯罪者的主观动机是否符合儒家“忠”、“孝”的精神定罪,若符合,即使其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罚。相反,犯罪人主观动机严重违反儒家倡导的“忠”、“孝”之精神,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也要认定为犯罪,并予以严惩。即所谓“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二)秋冬行刑汉代对判决的执行上,较之秦代发生了明显的变化。突出的例证是,死刑采取秋冬行刑制度。即在立秋以后、冬至以前这段特定的时间内执行死刑。这主要受到董仲舒“天人感应”学说的影响,春夏以阳为主,万物生长,不宜刑杀。秋冬以阴为主,万物凋零,应施刑罚,清理狱讼。这种“行刑”说在客观上有利于农业生产与社会秩序的稳定,故为后世封建法律所继承。
  第四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一)曹魏律又称《新律》或《魏律》,它在继承汉律的基础上又进行了较大的改革:第一,删繁就简,增加篇目至18篇,大大扩充了法典的内容,突出了国家基本法典的主导地位;第二,将《法经》中的“具律”第六改为刑名第一,置于律首,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和地位;第三,“八议”入律,使礼律进一步融合;第四,改革刑罚,使刑罚制度进一步规范化。
  (二)《晋律》又称《泰始律》,共20篇,主要成就在于:一是在《刑名》后新增《法例》篇目,丰富了刑律总则的内容;二是精简律令章句,以“刑宽禁简”而著称;三是再度改革刑制,使刑罚继续朝相对宽缓人道方向发展;四是增加律注,并与法典本文合为一体,为法典的适用提供了统一的标准。五是确立了“准五服以治罪”的原则。总之,《晋律》作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一部曾通行全国的成文法典,对后世影响深远。
  (三)《北魏律》《北魏律》是根据汉律、参酌魏晋律,经过“综合比较、取精用宏”而制定的著名法典,共20篇,在刑名、罪名和刑罚原则诸方面皆有新的发展。
  (四)《北齐律》《北齐律》是代表当时最高水准的封建法典。其特点在于:形成12篇的法典体例,为隋唐宋等各朝所继承;首创《名例律》的法典篇目;确立“重罪十条”,为后世改为“十恶”所本;确立死、流、徒、杖、鞭五刑,为隋唐封建制五刑体系的最终建立奠定了基础。
  (五)《麟趾格》《麟趾格》是东魏政权制定的法典,因其议定于麟趾殿而得名。格,源于汉代的科,北魏始以格代科,作为律的补充。至东魏制定《麟趾格》,始为独立法典。
  (六)大统式式,源于汉代的品式章程。西魏编定《大统式》,成为中国历史上最早以“式”为形式的法典,这是立法形式的一大发展,影响及于后世。
  二、司法制度
  (一)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司法机构基本沿用汉制。中央司法机关仍为廷尉, 曹魏政权在中央司法机构中设律博士,以教授法律、培养司法官吏为职责。北齐时将其改为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扩大了机构的编制。北周则称秋官大司寇。
  (二)登闻鼓直诉制度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诉讼制度的主要变化是上诉直诉制度的改进。西晋已在朝堂外悬设“登闻鼓”,允许有重大枉屈者击鼓鸣冤,直诉于中央甚至皇帝。北魏以及南朝都有这项制度,后经改革一直沿用至清朝。上诉直诉制度加强了司法机关上级对下级的检查监督,有利于发现和纠正冤假错案,同时也促进了司法的集权化。
  (三)死刑复奏制度为了体现恤刑和加强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确立了死刑复奏制,即死刑须报告朝廷经皇帝批准,方准执行。
广告合作:400-664-0084 全国热线:400-664-0084
Copyright 2010 - 2017 www.my8848.com 珠峰网 粤ICP备15066211号
珠峰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