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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法硕综合辅导之破坏选举罪详解
发布时间:2009/12/14 14:37:38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紫藤
  破坏选举罪
  定义: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机关领导人时,以暴力、胁迫、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1)客体: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客观方面:
  (一)犯罪对象:
  (1)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2)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
  (二)犯罪手段:
  (1)暴力、
  (2)胁迫、
  (3)欺骗、
  (4)贿赂、
  (5)伪造选举文件、
  (6)虚报选举票数
  3)主体:自然人
  4)主观方面:故意
  5)认定:情节必须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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