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珠峰网资料 >> 考研硕士 >> 法律硕士 >> 正文
2015年法硕综合辅导之刑讯逼供罪详解
发布时间:2009/12/14 14:38:27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紫藤
  刑讯逼供罪
  定义: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行为。
  1)客体:复杂客体,公民的自由、健康、尊严;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
  (1)使用肉刑,包括殴打、吊打、捆绑;
  (2)变相肉刑,包括冻、饿、晒、车轮战等。
  3)主体:特殊主体,国家司法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故意。逼取口供和显示权威的目的。
  5)认定:犯刑讯逼供罪并致人重伤、死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并且从重处罚。注意:刑法分则中唯一的转化且从重规定。
广告合作:400-664-0084 全国热线:400-664-0084
Copyright 2010 - 2017 www.my8848.com 珠峰网 粤ICP备15066211号
珠峰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