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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法硕综合辅导之强奸罪详解
发布时间:2009/12/14 14:49:20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紫藤
  强奸罪
  定义: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斜坡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
  1)客体: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奸污女尸不构成强奸罪,定侮辱尸体罪。
  2)客观方面:
  (一)内在属性:违背妇女意志的含义
  (1)性交时未取得妇女同意
  (2)行为人主观上意识到,并且确实也是如此。缺一不可。
  (3)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不为罪。但丈夫误以妻子为他女而强奸的,构成对象不能犯未遂。
  (二)外在属性:暴力——身体强制,不能反抗;胁迫——精神强制,不敢反抗;其他手段——不知反抗,患重病、熟睡、醉酒、药物麻醉、假冒治病、催眠术等。
  (三)例外:
  (1)行为人明知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程度严重的痴呆者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一律以强奸论。与间歇性精神病人未发病期间发生性交关系,本人同意,不以强奸罪论。
  (2)认定违背意志时,不能以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
  (3)认定强奸罪不以妇女是否有反抗表示为必要条件。
  3)主体:特殊主体,“双达”男子。妇女单独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但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或间接实行犯(即教唆未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强奸的)。
  4)主观方面:故意。
  5)认定:
  (1)恋爱中,男方强行性交,女方当时未告发,后告发,不论。
  (2)第一次违背意志,事后未告发,后女方自愿多次,不论。
  (3)强奸后,威胁女方继续与之忍辱屈从,论。
  (4)先通奸,后女方不愿,男方继续纠缠,并施暴力或威胁之,屈从,论。
  (4)主客观上无强行性交(不排除有欲望且动手动脚)的求奸行为,不论。
  6)恶劣情节
  (1)强奸多人,3人以上。
  (2)公众场所强奸
  (3)两人以上轮奸。
  (4)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5)手段残忍、动机卑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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