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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法硕综合辅导之危害税收征管罪详解
发布时间:2009/12/20 23:33:49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紫藤
  危害税收征管罪
  偷税罪: 纳税人采取①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②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③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④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
  偷税数占应纳税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或拘役,并处偷税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偷税数占应纳税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并处偷税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对多次犯有前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注意:①4方法②特殊主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③偷税情节严重是偷税罪构成必要条件,3种情节
  抗税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注意:①特殊主体②限个人③可能转化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虚开是指①为他人虚开②为自己虚开③让他人为自己虚开④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注意:①4行为②如因为偷税而虚开,按牵连犯原则从一重处断,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本罪判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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