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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法硕综合辅导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罪名大集合(2)
发布时间:2009/12/20 23:51:42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紫藤
  10.伪造货币罪
  定义: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乱真的假货币,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1)客体:国家对货币的管理制度。
  2)对象:人民币和外币。
  3)客观方面:没有货币发行权的人,伪造。
  4)主体:个人。
  5)主观方面:故意。
  6)认定:(1)伪造货币并出售或伪造并运输的,按一罪从重处罚。(2)伪造后本人又持有或使用的,均以本罪论处。(3)持有或使用他人伪造的货币,以非法持有、使用伪币罪论处。
  1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定义: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1)客体:国家对金融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包括下列情形。(1)不具有《金融机构许可证》的个人或单位,在没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的前提下,面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具有《金融机构许可证》的个人或单位,虽有资格,但违反法律规定,面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3)主体:个人或单位。单位包括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4)主观方面:故意,一般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不具有,不影响。
  5)认定:(1)与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罪的区别。本罪是不应吸收而吸收,后者是违法私自发行股票、债券的行为。
  12.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1)主体:内幕人员,包括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2)认定:(1)泄露必须是故意的(2)过失泄露不论本罪(3)获悉后即利用之也定本罪。(4)只具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两种行为之一的,分别定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交易罪;同时具备的,只定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13.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定义:银行或者其他经济感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的方式,将资金用语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1)客体:复杂客体。即国家对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监督、管理制度和金融机构信誉。
  2)客观方面:(1)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非法拆借上述资金,由此造成重大损失(2)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非法将上述资金作为贷款发放出去,由此造成重大损失
  3)主体;个人和单位。个人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多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4)主观方面:故意,且具有法定的牟利目的。
  14.洗钱罪
  定义: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利益,而采用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方法,从而使其“合法化”的行为。
  1)客体:复杂客体,国家关于金融活动的管理制度、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有下列五种行为之一的,即成立本罪:(1)提供资金帐户的(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的(3)通过转帐或其他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5)其他方法。
  3)对象:仅限于毒品犯罪洗钱、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洗钱、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洗钱。
  4)个人和单位。单位包括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公司、企业。
  5)主观方面:故意。必须明知。不知者不定本罪。
  6)认定:(1)罪与非罪。非三种对象的,按一般洗钱行为处理;不知道的,不定本罪。(2)如果与走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的罪犯有通谋,则定为这些罪的共犯。(3)与窝藏、包庇罪和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属于特别法与普通法的竞合关系。
  15.集资诈骗罪
  定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1)客体:复杂客体,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1)诈骗方法包括虚构或隐瞒资金用途、编造投资计划、捏造良好的经济效益、虚设高回报率等。(2)非法集资数额较大是本罪成立的要件。
  3)主体:个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故意,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出资人财产的目的。
  5)认定: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1)直接目的(2)行为手段(3)侵犯客体
  16.贷款诈骗罪
  定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1)客体:复杂客体。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国家对金融机构贷款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3)使用虚假的贷款证明文件(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做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5)其他方法。如伪造单位公章、印鉴、以假币抵押。
  3)主体: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同信用卡诈骗罪。
  4)主观方面:故意,且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5)认定:(1)与借贷纠纷的区别是是否具有诈骗目的和采用诈骗方法。(2)与一般诈骗行为的区别是数额是否巨大。(3)与高利转贷罪的区别:目的不同,本罪为非法占有贷款,后罪为获取高利率;行为方法不同,本罪为诈骗,后罪为套取信贷资金后高利率转贷。
  17.信用卡诈骗罪
  定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1)客体:复杂客体,国家有关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四种(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消费、购物、提取现金(2)使用作废(超过有效期限或已挂失)的信用卡(3)冒用他人信用卡(4)恶意透支。
  3)主体: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此点同集资诈骗罪。
  4)主观方面:故意,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5)认定:(1)与误用他人信用卡、经持卡人允许使用他人信用卡有别。(2)与诈骗数额较小的一般诈骗行为有别。(3)仅仅伪造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据罪,不定本罪。(4)为诈骗而伪造信用卡的,构成本罪和伪造、变造金融票据罪的牵连犯,因二者法定刑相同,定目的罪即本罪。(5)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
  18.保险诈骗罪
  定义:违反保险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1)客体:复杂客体,国家有关保险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五种:(1)财产投保人故意虚构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收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5)投保人、收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3)主体:个人和单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本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方面:故意,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过失不构成犯罪。
  5)认定:(1)数额必须较大。(2)故意以纵火、杀人、伤害、传播疾病、虐待、遗弃等手段制造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结果,骗取保险金的,按本罪与这些罪进行数罪并罚,如放火罪与保险诈骗罪数罪并罚等。
  19.偷税罪
  定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指支出、少列收入,拒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税款或已扣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1)客体:税收征管制度。
  2)客观方面:(一)偷税的行为手段具体表现为行为种(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和记帐凭证,使纳税的真实和直接的依据丧失。(2)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使应纳税款变少。(3)拒不按税务机关的通知进行纳税申报,以及逃避税款的行为。(4)向税务机关进行虚假纳税申报。(5)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行为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行为。(二)情节严重是必要条件,包括(1)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到10万元之间。(2)数额不足上述要求,但因偷税漏税被行政处罚(非刑事处罚)两次后又偷税的。(3)扣缴义务人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的30%以上且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连续犯要从重或加重处罚。
  3)主体:特殊主体,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包括个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故意,且具有逃避税务义务,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5)认定:(1)符合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的避税行为,既不违法,也不犯罪。(2)无意识漏税或过失漏税,缺乏主客观要件,不构成犯罪,应及时补税并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3)故意偷税,但情节不严重,不构成犯罪。但违反税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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