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复习攻略之共同犯罪
发布时间:2009/12/23 12:37:16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紫藤
第一节 概述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25-1)
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特征:整体性
三、共同犯罪的处理原则
部分行为,全部责任
四、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一)共同“犯罪”没有独立的犯罪构成
(二)“共同”犯罪以符合同一犯罪构成为前提(共同:什么同?)
部分犯罪共同说的合理性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一、主体条件:2人以上
1、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之间
2、犯罪年龄与精神状况
3、身份与共犯
二、主观条件:共同故意
同(相同)+ 共(沟通)
无共同故意的情形:
“片面共犯”、共同过失犯罪、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同时犯、无重合内容的不同犯罪、过限的“共犯”、事前无通谋的窝赃包庇等犯罪(310-2)
三、客观条件:共同行为
个别考察与整体考察相结合
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与不 作为
共同实行、共同预备、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
第三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一、法定形式
(一)一般共同犯罪
(二)聚众共同犯罪
注意:聚众犯罪 =/= 聚众共同犯罪
例:第317、292、291条
(三)集团共同犯罪
特点:人数较多、较为固定、组织性强
二、学理形式
(一)任意的共犯与必要的共犯
对向犯:重婚罪(258)、贿赂罪(385、389)、贩卖毒品罪(347)、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280-3)
多众犯:聚众持械劫狱罪(317-2)、聚众淫乱罪(301-1)
(二)事前通谋的共犯与事前无通谋的共犯
承继的共犯
(三)简单的共犯与复杂的共犯
第四节 共犯人的分类与刑事责任
一、共犯人分类概述
(一)基本分类方法
作用分类法:主犯、从犯
分工分类法:正犯(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
(二)我国的通说
同时采用作用分类法与分工分类法
二、法定分类
(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1、主犯的概念与种类(26-1;97)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
(2)犯罪集团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
(3)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
3、主犯的刑事责任(26-3、4)
集团首要分子的责任;其他主犯的责任
问题:对主犯从重处罚吗?No!
(二)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1、从犯的概念与种类(27)
2、从犯与帮助犯的关系
问题:帮助犯都是从犯吗?不一定
3、从犯的刑事责任:“比照”取消
问题:是否存在只有从犯而无主犯的现象?No!
(三)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28)
被胁迫参加、起较小作用
2、正犯的类型
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
(三)教唆犯
1、概念与成立条件
(1)教唆对象
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
(2)教唆行为
A. 教唆行为的性质:引起他人的分子意图
B. 教唆行为的方式
C. 教唆行为的内容:相对特定的犯罪
(3)教唆故意
2、教唆犯的认定
(1)教唆犯的定罪:所教唆的罪
(2)分则将教唆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的情形:104-2
(3)间接教唆与再间接教唆
3、教唆犯的处罚
(1)按照在共犯中的作用处罚
(2)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3)教唆未遂的处罚(29-2)
教唆未遂是犯罪未遂吗?
(四)帮助犯
1、帮助犯的概念与种类
帮助他人实行犯罪的人:物质 / 精神
2、帮助犯的处罚:帮助犯 =/= 从犯
第五节 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一、共同犯罪与身份
问题: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共同实施以特殊身份为要件的犯罪,是否成立共犯?
二、共同犯罪与单位犯罪
三、共同犯罪与正当防卫
四、共犯与犯罪形态
1、一人既遂的,全体既遂;
2、一人着手的,其他人不可能犯罪预备;
3、未既遂时,可能有人未遂、有人中止
4、未着手时,可能有人预备、有人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