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刑法复习攻略之危害公共安全罪
发布时间:2009/12/23 12:39:27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紫藤
第一节 概述
一、法益:公共安全
通说:不特定多数人
二、(故意)危险犯是否要求行为人对危险有认识?
客观要件规制主观要件
三、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
第二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放火罪、失火罪
(一)概念与构成要件
放火
2、公共危险/如何判断?
行为本身的危险性、对象的性质、周围有无可燃物、气温、风向等
案例:广场自焚;焚烧孤房案
3、主体要件;4、主观要件
(二)认定
既遂标志:独立燃烧说
二、决水罪、过失决水罪
三、爆炸罪、过失爆炸罪
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
(一)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
无行为方式的限定
(二)本罪的范围
114、115条的兜底规定
(三)常见的“其他方法”
第三节 破坏公用工具、设施的犯罪
一、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1、对象: 必须是正在使用中
2、破坏的实质含义/倾覆、毁坏危险
二、破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问题:盗窃公路上的井盖如何定罪?
第四节 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的犯罪
一、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非法持有:不符合配备、配置条件的人;
非法私藏: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
二、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注:2种情形,但要件不同
问题:枪支质押于他人的,属于什么行为?
将枪支赠与他人的,如何处理?
三、丢失枪支不报罪
第五节 造成重大事故的犯罪
一、交通肇事罪
(一)概念与构成要件
1、主体的范围如何确定?
本罪是否属于业务过失罪?
2、义务规范的保护目的?
问题:司机未年检,行人违章被撞死的,如何处理?
3、结果犯
(二)法释的问题:
1、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
2、共犯问题;
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的,如何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