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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法硕笔记背诵版之法制史(8)
发布时间:2009/12/26 14:41:42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紫藤
  2.令。令是皇帝所发布的诏令,内容广泛,法律效力最高,是汉朝一种主要的法律形式。
  3.科。科也是汉朝的一种法律形式。是律以外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种单行禁条,也称“事条”“科条”
  4.比。比又称决事比,是指在律无正条规定时,比照最接近的律令条文,或同类典型判例处断。
  (二)“约法三章”
  西汉建立之前,刘邦为了争取民习,曾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这是西汉立法之开端,它为赢得楚汉战争的胜利和夺取全国政权起了重要作用。
  (三)汉律六十篇
  1.《九章律》刘邦建汉后,由于深感三章之法不足以惩治犯罪,故命令丞相萧何参照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即所谓《九章律》。《九章律》在秦律《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6篇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既律》3篇而成。《九章律》是两汉的基本法律。
  2.《傍章律》《九章律》制定后,叔孙通在高祖和惠帝年间又制定《傍章律》18篇。《傍章律》主要是关于礼议制度方面的内容。
  3.《越宫律》。武帝时期张汤制定《越宫律》27篇。《越宫律》主要是关于有关宫廷警卫方面的专门法律。
  4.《朝律》武帝时期赵禹制定《朝律》6篇。《朝律》又名《朝贺律》它主要是关于朝贺制度方面的专门法律。     以上四部法律,即历史上有名的汉律60篇。至此,法律的框架基本形成。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立法概况
  (一)三国对汉律的沿用与改革
  三国立法的基本情况为:魏国在汉律的基础上制定《魏律》蜀国沿用汉律,补充制定《蜀科》,吴国继承汉律编定科条与科令,其中最有影响、最具代表性的法律是《魏律》。     《魏律》。魏明帝时,有识于汉朝律令的繁杂,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即《魏律》或《曹魏律》。《魏律》在继承汉律的基础上又进行较大的改革,表现为:第一,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第二,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第三,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通过这次改革,中国封建法典的制定在系统性和科学性的道路上前进了一大步。
  (二)《晋律》与张、杜注律
  1.《晋律》颁行。泰始三年(公元267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晋律》对汉魏法律进行改革,形成20篇602条的格局,精简了法律条文,与魏律相比,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律总则的内容。同时对刑律分则部分也进行了重新编排,使《晋律》朝着“刑宽”“禁简”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2.张斐与杜预注律。在《晋律》颁布的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律作注,“兼采汉世律家诸说之长”,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的经验,经晋武帝批准,“诏颁天下”,与《晋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张、杜注解后的《晋律》也称为“张杜律”
  (三)南朝对《晋律》的沿用与删改
  南明宋、齐、梁、陈统治的一百六十多年里,从总的方面看,因循守旧,没有多少可与北朝相比的成就与建树。
  (四)《北魏律》
  北魏在孝文帝太和十九年,由律学博士常景等人撰成《北魏律》20篇,在《唐律疏议》仅见的15篇为刑名,法例,宫卫,违制、户律、厩牧、擅兴、贼律、盗律、斗律、系讯、作伪、杂律、捕亡、断狱。《北魏律》是根据汉律、参酌魏晋律,经过“综合比较、取精用宏”而制定的著名法典,在当时占有重要的地位。
  (五)《北齐律》
  北齐在武成帝,由封述等人在总结十余年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北齐律》使之成为当时具有最高水准的封建法典。《北齐律》体例12篇949条,其篇目为: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作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典发展史上起着承前启后的得要作用,对隋唐时期的封建立法也具有十分重大的影响。
  (六)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形式的变化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立法格局。
  1.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
  2.格与令相同,也起着补充律的作用,
  3.比是比附或类推,即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处理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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