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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法硕笔记背诵版之法制史(9)
发布时间:2009/12/26 14:42:29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紫藤
  4.式是公文程式,西魏编有《大统式》,成为中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一种法律形式。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有律、令、科、比、格、式多种法律形式,有效地调整了复杂的社会关系,并为隋唐时期新的法律形式的形成打下了基础    五、法律的儒家化
  汉魏两晋南北朝是中国历史上“引礼入律”的重要时期,是封建法律儒家化时期,封建法律儒家化不仅包括其指导思想与原则,而且包括其法律内容与制度。
  (一)“三纲”的法律化
  “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它本是儒家君臣、父子、夫妇的伦理纲常和仁义道德思想,经过董仲舒的理论阐释和附会,使之成为封建法律制定和适用于的指导思想。
  (二)汉代刑罚适用原则的儒家化
  由于儒家思想的指导,汉代刑罚适用原则的儒家化是势所必然。
  1.上请原则,所谓上请,即当官贵犯罪后,可以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者某些优待。
  2.恤刑原则。汉朝统治者为了标榜“为政以仁”强调贯彻儒家矜老恤幼的恤刑思想。
  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亲亲得相首匿”是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
  (三)“八议”。“官当”、“准五服以制罪”
  儒家思想在封建法律制度中的集中表现,无过于“八议”“官当”和“准五服以制罪”等制度。
  1.“八议”是指封建贵族官僚中的八种人犯罪后,须“议其所犯”,对他们所犯罪行实行减免刑罚的制度,表现出封建法律特权思想的鲜明特征。自曹魏以后,“八议”成为历代封建法律的重要内容。
  2.“官当”。“官当”是指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徒罪的一种特权制度,正式规定在《北魏律》与《陈律》中。
  3.“准五服以制罪”。《晋律》首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制度。“服制”本是中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规定亲属之间亲疏远近的一种制度。封建服制把亲属分为五等:斩衰亲,服丧三年,着不缝边的极粗生麻布丧服;齐衰亲,服丧一年或一年以下,着缝边的次等生粗麻布丧服;大功亲,服丧九个月,着粗熟麻布丧服;小功亲,服丧五个月,着稍粗布丧服;缌麻亲,服丧三个月,着细熟布丧服。
  服制不仅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而且也确定了亲属相犯时刑罚轻重施用的原则。在刑法适用上,凡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凡服制愈远,以尊犯卑,处罚变重;以卑犯尊,处罚变轻。
  “准五服以制罪”制度的确立,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其影响广远,直至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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