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法硕笔记背诵版之法制史(11)
发布时间:2009/12/26 14:43:39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紫藤
二、刑罚
(一)秦、汉的主要刑罚
1.秦代的主要刑罚:
(1)死刑。死刑是剥夺犯人生命的刑罚,秦代死刑种类很多;
戮,《说文》解释为杀戮耻辱之意。后改用斩刑。
磔,又称宅,支裂身体而杀之,也叫碎尸刑。
腰斩,拦腰斩截,秦律规定:“不告奸者腰斩”。
车裂,又称五马分尸,即将犯罪者车裂而死。
枭首,即指斩首后悬竿示众的刑罚。
弃市,即在人中集中的地方处以死刑。《释名》载“市死曰弃市,市,众所聚,与众人共弃之也。”
夷三族。指一人谋取反被处死后,父族、母族、妻族都被牵连抄斩的残酷刑罚。
具五刑,指“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除此以外,秦代死刑还有凿颠、抽肋、镬烹、定杀等等。
(2)肉刑。肉刑是一种残肢害体的被保留下来的落后的奴隶制刑罚制度。包括墨(即黥刑)、劓、斩左右趾、宫刑等。
(3)徒刑。徒刑事是一种限制犯人人身自由、强制劳役的徒刑制度。主要包括:城旦舂,男者为城旦,罚役修筑长城或戌边;女者为舂刑,罚为舂米。刑期一般四年至六年。鬼薪白粲,一般男为鬼薪,罚给神庙砍柴;女为白粲,罚给宗庙择米,刑期一般为三年。隶臣妾,指罚为官府服股。男者为隶臣,女者为隶妾。刑期往往为终身服役,但允许以钱或战功、耕作、劳线而赎免。司寇,男者罚为守备,刑期二年。
(4)笞刑。笞刑是一种对轻微犯罪者设置的身体刑,往往由上级官吏对犯罪属臣使用。
(5)赀刑。赀刑是秦代的独立刑,使用范围广泛,对轻微犯罪者,实行赀甲、赀盾,即罚一铠甲或一盾牌的钱,也有赀徭役者。
(6)赎刑。赎刑是收容犯人,令其亲属以钱赎罪犯,秦代规定的赎刑种类很多,从赎耐用到赎死刑,分不同等级,凡无钱赎罪者,依法律规定可以劳役折酬。
(7)耻辱刑。秦代还规定有髡(剃去犯人头发)、耐(剃去犯人胡须)、完等耻辱刑。耻辱刑又多作为徒刑附加刑使用,如秦简中经常出现“髡钳城旦春”“耐为鬼薪”,“完为城旦”等。
2.汉代的主要刑罚:
(1)死刑。死刑在汉代又称殊死,相较秦代死刑执行方法大大减少,主要有三种:枭首,斩首后悬竿示众。腰斩,拦腰斩决;弃市,在闹市处死,暴尸三日。
(2)徒刑。汉代徒刑在沿用秦代徒刑的基础上有所发展,主要包括:髡钳城旦春,即去发戴铁钳服苦役五年。完城旦春,即剃鬓须服苦役四年。鬼薪白粲,即为神庙砍柴择米服役三年,司寇,即戌边御寇二年,罚作、复作、即守边或服杂役一扯。
(3)笞刑。在汉文帝、景帝刑制改革后,笞刑分为两等,即笞一百和笞二百,分别替代劓刑与斩左趾。
(4)徒边。徒边是指将重刑犯强制迁徙到边远地区服劳役,刑期不定,一般不得返回原籍。
(5)禁锢,汉朝统治者为了禁止官吏结党,对有朋党行为的官吏及其亲属,实行终身不得为官的处罚。
(6)赎刑。汉代同样实行赎刑制度。凡犯罪可以宽贷者,法律允许以钱、谷等赎刑。对于犯罪官吏,允许采取罚俸入赎的方法。但有明确期限,不得超期不纳赎金。
(二)汉代文帝、景帝的刑制改革
汉景帝时期,在文帝改革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刑制改革。下令将文帝时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景帝中元六年(公元前144年)又下诏令:减笞三百为二百,笞二百为一百。同年,景帝又颁布诏令,改革刑具,规定笞杖长五尺,面宽一寸,末端厚半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时不得换人等。这使得刑制改革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汉文帝、汉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顺应了历史发民展的趋向,但无疑是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史上一次极其重要的刑制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刑制改革 在汉代刑制改革的基础上,三国、两晋、南北朝刑罚制度又有进一步的改革,主要表现在:
1.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
2.规定流刑。
3.规定鞭刑与杖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