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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法律硕士法制史讲义(3)
发布时间:2009/12/26 14:50:30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紫藤
  《十九信条》
  《十九信条》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它是清政府于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性文件,也是清代统治者立宪骗局最后破产的记录。
  1911 年 10 月 10 日,武昌起义爆发,革命风暴很快席卷大半个中国,南方各省纷纷宣布独立,清王朝的统治处于土崩瓦解之中。清政府一面急忙调兵遣将,一面下“罪已诏” ,并宣布解除党禁,赦免国事犯,并命令资政院迅速起草宪法, 企图继续玩弄立宪骗局度过危机。 资政院仅用三天时间即拟定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11 月 3 日由清政府公布。由于革命运动和全国局势的压力,《十九信条》在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但它仍然强调“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 , “皇帝神圣不可侵犯” .尤其是它完全着眼于皇帝和国会的关系,对于人民的权利只字未提,更暴露出其虚伪性。正因为如此,清政府抛出《十九信条》以后,并未能够挽回清王朝大厦将倾的败局。
  《大清现行刑律》《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于 1910年 5 月 15 日颁行的一部过渡性法典。它是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删改而成的,共36 卷,389 条,另有附例 1327 条,并附《禁烟条例》12 条和《秋审条例》165 条。清政府颁布的《大清现行刑律》的目的是把它作为《大清新刑律》制定完成之前的—部过渡性的法典,因而对相传已久的《大清律例》并没有作太大的修改,其基本内容也是秉承旧律旧例而来。《大清现行刑律》的变化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1)改律名为“刑律” .自秦代以后,中国封建各朝法典大体均以律相称。《大清现行刑律》则以“刑律”
  为名,以适应新的潮流。
  (2)取消了《大清律例》中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名称而分的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其性质分隶三十门。
  (3)关于继承、分产、婚姻、田宅、钱等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4)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删除了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刑罚和缘坐制度,改笞、杖刑为罚金、苦役,并停止刑讯。将主体刑罚确定为死刑(斩、绞)、遣刑、流刑、徒刑、罚金等五种。
  (5)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私铸银元罪以及破坏交通、电讯的犯罪等等。
  由上可见,《大清现行刑律》只是在形式上对《大清律例》稍加修改而已,无论在表现形式、法典结构以及具体内容上都不能说是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大清新刑律》(《钦定大清刑律》)
  《大清新刑律》是清政府于 1911 年 1 月公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清新刑律》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编,共 53 章,411 条,另附有《暂行章程》5 条。同《大清律例》和《大清现行刑律》相比较,《大清新刑律》在形式上和内容上都有比较大的改动:(1)《大清新刑律》抛弃了以往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惟一内容,因而成为一部纯粹的专门刑法典。
  (2)《大清新刑律》在体例上抛弃了以往旧律的结构形式,采用近代西方刑法典的体例,将整部法典分为总则与分则两部分。
  (3) 《大清新刑律》 确立了新的刑罚制度, 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种。 主刑包括: 死刑(仅绞刑一种)、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从刑包括剥夺公权和没收两种。(4)《大清新刑律》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近代刑法学的通用术语。如《大清新刑律》采用了罪刑法定主义原则,删除旧律中的比附制度;采用了近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取消了因官秩、良贱、服制而在刑律适用上所形成的差别,取消了“八议”制度,并采用了西方资产阶级国家中通用的缓刑、假释、正当防卫等制度和术语,并对幼年犯罪改用惩治教育的办法等等。
  总之,从单纯技术角度和形式上看,《大清新刑律》属于近现代意义上的新式刑法典,它标志着中国封建法律体系的瓦解和近代法律体系的诞生,是清末修律的代表作。但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它又是同封建保守势力妥协的产物。附录《暂行章程》说明旧律传统的依然延续。《大清新刑律》公布后不久清王朝即告覆亡,因此并未正式施行,但它对以后中华民国刑事立法却有着深远的影响。
  《大清民律草案》
  《大清民律草案》的制定由修订法律馆与礼学馆共同承担。具体的分工是修订法律馆负责起草民律草案前三编总则、债权、物权,后两编亲属与继承由礼学馆制订。起草工作正式开始于 1907 年,1911 年 8月完成。
  草案全文共 36 章,1569 条。
  《大清民律草案》遵循的立法原则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采纳各国通行的民法原则;以最新最合理的法律理论为指导;充分考虑中国特定的国情民风,确定最适合中国风俗习惯的法则,并适应社会演进的需要。
  制定民律草案前三编所依据的主要是各国的现有成法和最新法学理论, 后两编则以中国的传统礼教与民俗为依据。这对民律草案的内容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民律前三编以“模范列强”为主。民律前三编在起草者松冈义正的影响下,以日、德、瑞士民法典为参照,体例结构取自德国民法典。在总则编中,采取了私有财产所有权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过失致人损害应予赔偿等资产阶级民法的基本原则。在债权编中,规定了债权的标的、效力、让与、承认、消灭以及各种形式债的意义和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在物权编中主要规定了对各种形式的财主权的法律保护及财产使用内容等。这些内容主要以西方各国通行的民法理论和原则为依据,对中国旧有习惯未加参酌,因而体现出明显的资产阶级民法的特征。
  第二,民律后两编“以固守国粹为主” .根据民律草案的起草原则,所有涉及亲属关系以及与亲属关系相关联的财产关系,均以中国传统为主。立法者具体提出这两编主要参照现行法律、经义和道德。因此虽也采纳了一些资产阶级的法律规定,但更多的是注重吸收中国传统社会历代相沿的礼教民俗。第四编亲属对亲属关系的种类和范围、家庭制度、婚姻制度、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监护、亲属间的抚养等作了规定。这一编体现了浓厚的家族本位特色,确定了家长在家庭中的特殊作用。第五编继承规定了自然继承的范围及顺位、遗嘱继承的办法和效力以及对债权人和受遗人利益的法律保护。这一编同样体现着浓厚的传统色彩,家族的传承观念,远远重于个人的物质利害得失。
  《大清民律草案》从整体上来说,由于急功近利,一味强调对最先进民法理论和立法成果的吸收,故而在许多方面与中国实际严重脱节。前三编与后两编前后两部分的迥异,使整部法典的风格难以统一。就法典本身来说,《大清民律草案》不是一部成熟的法律草案,但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对以后的民事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以下简称《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辛亥革命胜利后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通过的关于筹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纲领性文件,于 1911 年 12 月 3 日通过,1912 年 1 月 2 日修订,共 4 章21 条。它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以美国的国家制度为蓝本,确立了中华民国的基本政治体制,实行三权分立原则:临时政府为总统制共和政体,临时大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统率军队并行使行政权北 京 安 通 学 校 咨询电话 010-62537323(62537327)
  学校地址:北京大学资源西楼三层2313室 邮编:100080 学校网址:www.antong.org信息资料:www.kao100.com第23页,共29页 23力;立法权由参议院行使,参议院由各省都督府委派三名参议员组成。在参议院成立以前,暂时由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代行其职权;临时中央裁判所作为行使最高司法权的机关,由临时大总统取得参议院同意后设立。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中国资产阶级共和国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其历史意义在于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为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成立提供了法律依据。《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虽然在形式上并不十分完备;但是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共和政体的诞生,宣告了封建专制制度的灭亡,因而具有进步意义,并成为以后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础。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临时约法》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在正式宪法实施以前,具有与宪法相等的效力。《临时约法》作为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从主流上说,它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意志,代表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具有革命性、民主性。其主要内容包括:(1)明确宣示中华民国为统一的共和国: “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 ;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2)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和国家制度,实行三权分立的政府组织原则,采用责任内阁制,规定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院行使行政权力,参议院是立法机关,法院是司法机关,并规定了其他相应的组织与制度。
  (3)规定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及应尽义务。《临时约法》体现了资产阶级宪法中一般民主自由原则,规定人民享有人身、财产、居住、迁徙、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信教等项自由和选举、被选举、考试、请愿、诉讼等权利。这些规定反映了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表现了资产阶级革命派标榜的民主精神。
  (4)确认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它以法律的形式破除了清王朝束缚私人资本主义发展的各种桎梏,破坏了封建国家所有制,客观上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
  3.《临时约法》的主要特点。《临时约法》的主要特点就是从各方面设定条款,对袁世凯加以限制和防范。
  在《临时约法》制定过程中,各种政治势力之间围绕政权问题展开了错综复杂的斗争,因此《临时约法》字里行间都反映了当时的斗争形势和力量对比关系,反映了资产阶级革命党人在即将交权让位之际企图利用《临时约法》限制制约袁世凯、保卫民国的苦心和努力。主要表现在:(1)在国家政权体制问题上,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以限制袁世凯的权力。
  (2)在权力关系的规定上,扩大参议院的权力以抗衡袁世凯。《临时约法》规定参议院除了拥有立法权外,还有对总统决定重大事件的同意权和对总统、副总统的弹劾权。此外还规定,临时大总统对参议院议决事项复议时,如有 2/3 的参议员仍坚持原议,大总统必须公布施行。
  (3)在《临时约法》的程序性条款上,规定特别修改程序以制约袁世凯。《临时约法》规定,约法的增删修改,须由参议院议员 2/3 以上或临时大总统之提议,经参议员 4/5 以上之出席,出席议员 3/4 以上之赞成方可进行,以防止袁世凯擅自修改变更约法。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天坛宪草” )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于 1913 年 10 月 31 日由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三读通过。由于该委员会主要是在北京天坛祈年殿进行起草活动,故称这部宪法草案为“天坛宪草” . “天坛宪草”共 11 章 113 条。它采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确认了民主共和制度,体现了国民党等在野派势力通过制宪限制袁世凯权力的意图。
  首先,在政权体制上, “天坛宪草”继续肯定了《临时约法》中的责任内阁制,行政权力实际由总理和各部部长行使,总统仅处于虚权国家元首的地位。其次, “天坛宪草”规定了国会对总统行使诸如解散国会、任命总理等重大权力的牵制权,并规定成立国会委员会,作为国会的常设机构,对总统行使“发布紧急命令”和“财政紧急处分”两项职权实行议决,加强对总统权力的制约。
  再次,限制总统任期,规定总统任期五年,只能连选连任一次。
  最后,设置独立于行政机关的审计院。
  这样一部宪法草案,当然为一心独揽权力的袁世凯无法容忍,遂制造借口下令解散国民党,并最终于 1914年 1 月解散国会, “天坛宪草”也因此而成废纸。
  《中华民国约法》( “袁记约法” )
  北洋政府于 1914 年 5月 1 日公布的《中华民国约法》,因系袁世凯一手操纵、炮制出来的,故又称“袁记约法” ,共 10 章 68 条。它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与《临时约法》有着根本性的差别,主要表现在:(1)以根本法的形式彻底否定了《临时约法》所确立的民主共和制度,而代之以袁世凯的个人独裁。它的出笼使辛亥革命的成果丧失殆尽,是对《临时约法》的全面反动。
  (2)完全否定和取消了《临时约法》所规定的责任内阁制,实行总统独裁的政治体制,并赋予总统形同封建帝王一样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和巨大权力。
  (3)取消了《临时约法》规定的国会制,规定设立有名无实的立法院。在立法院成立前,由纯属总统咨询机关的参政院代行立法院职权,设立国务卿协助总统掌握行政,为袁世凯复辟帝制做准备。
  (4) 虽然规定了与《临时约法》大体相同的人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但无一例外地设定了“于法律范围内”
  或“依法律所定”的前提条件,由于立法权及宣告戒严权均操之于大总统之手,实际上《中华民国约法》为限制、否定《临时约法》所规定的人民的基本权利提供宪法根据。
  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 “贿选宪法” )
  北洋政府于 1923 年 10 月 1 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因系曹锟为掩盖“贿选总统”丑名,继续维持军阀专政而授意炮制,故又被称作“贿选宪法” ,是中国近代宪政史上公布的第一部正式的宪法。该宪法共 141条,分为 13 章:国体,主权,国土,国民,国权,国会,大总统,国务院,法院,法律,会计,地方制度,宪法之修正解释及效力。《中华民国宪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其一,条文完备,形式民主。该宪法企图用漂亮的词藻和虚伪的民主形式掩盖实行军阀专制的本质。如为标榜反对帝制复辟、赞成共和而规定“中华民国永远为统一民主国” 、 “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全体国民” ;在政治体制上,表面上仍肯定内阁制和议会制。但是,在这一切的背后,却是军阀独裁制度的法律化。
  其二,名义上实行地方自治,实则确认国内军阀的势力范围。为了平衡各派军阀和大小军阀之间的关系,巩固曹锟、吴佩孚控制的中央大权,对“国权”和“地方制度”作了专门规定,实际上宪法成了大小军阀实现利益分配的账单。
  《训政纲领》
  《训政纲领》于 1928年 10 月由国民党中央常务会议通过,是国民党政权进入“训政”时期以后的纲领性文件,规定在“训政时期” ,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 .在其闭会期间,则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政权。 国民政府从属于国民党中央机关。 在国民党与人民的关系上, 体现了 “训政保姆论”的精神,即国民党是人民党政治保姆,训练幼稚的国民如何行使政权。
  《训政纲领》的特点是,确认国民党为最高“训政”者,把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及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规定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把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变为政府直接领导机关,从而建立了国民党一党专政、实质为蒋介石个人独裁的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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