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法律硕士法制史讲义(4)
发布时间:2009/12/26 14:51:04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紫藤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于 1931 年 5 月 5 日由蒋介石集团包办的“国民会议”制定,同年 6 月 1 日由南京国民政府公布施行,共 8 章,89 条。主要内容是:(1) 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训政纲领》的“党治”原则,建立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国家制度;(2)规定“五院制”的政府组织形式;(3)罗列一系列公民“权利”与“自由” ;(4)利用国家的名义,发展官僚资本。从其内容可以看出,《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是蒋介石集团为巩固其独裁统治的需要而制定的。用根本法的形式确立国民党一党专制和蒋介石个人独裁的政治制度,乃是该约法的突出特点。
“五五宪草”
1932 年底,迫于各方面的压力,国民党四届三中全会宣布准备“制宪” .次年 1 月,由国民政府立法院组成宪法起草委员会负责宪法的起草工作,完成后于 1936 年 5 月 5 日经国民党中央审查和蒋介石批准,由政府公布。故这部《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又称“五五宪草” .该宪法草案共 8 章 148 条,因时局变化未付诸议决,但却成为《中华民国宪法》的蓝本。
1947 年《中华民国宪法》1946 年11 月,蒋介石撕毁“双十协定”和政协决议,非法召开国民大会,于 12 月 25日通过《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 1 月 1日公布,12 月 25日施行。该法共 14 章,依次是总纲、人民之权利义务、国民大会、总统、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地方制度、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基本国策和宪法之施行及修改,共 175条。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一脉相承,但碍于政协通过的“宪法修改原则”十二条(即实行国会制、内阁制、省自治、司法独立、保护人民权利等)的重大影响,又不得不在具体条文上有所变动。
《中华民国宪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依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确定国体与政体。第二,规定国民大会为全国最高政权机关,但对其职权加以限制。第三,形式上采用总统制,但总统的权力受立法院、行政院、监察院的制约。第四,规定人民各项民主自由权利及必要的宪法义务。第五,采取中央与地方分权体制,形式上赋予省、县两级地方政府以自治权。
如果单纯从宪法条文看,《中华民国宪法》可以算得上当时实际上最为民主的宪法之一。但是形式上的民主却是服务于国民党一党专制和蒋介石个人独裁的工具。1948 年5 月 10 日,国民政府颁布《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以“戡乱”为由,将宪法规定的紧急处分和宣告戒严总统权力不再置于立法院的限制之下。至于“戡乱时期”何时结束,须由总统宣告。这样,专制独裁的宪法遮羞布很快被撕掉。
《中华民国刑法》1927 年,南京国民政府以北洋政府《暂行新刑律》和改定的第二次刑法草案为基础,于 1928年 3 月公布了第一部《中华民国刑法》,通称“旧刑法” .1935年 1 月 1 日公布修订第二部《中华民国刑法》,通称“新刑法” .与旧刑法相比,新刑法吸收了西方最新的刑法理论和立法经验,作了较大规模的修改:由“客观主义”
改为“侧重于主观主义” ,强调犯罪性质而非客观后果;由“报应主义” ,改为“侧重于防卫社会主义” ,强调“保全与教育机能” ,从而引进保安处分制度。
新刑法分总则、分则两编,共 357 条。总则 12 章是法例、刑事责任、未遂犯、共犯、刑、累犯、数罪并罚、刑之酌科及加减、缓刑、假释、时效、保安处分。分则 35 章则规定各种罪名及刑罚。新刑法的主要特点北 京 安 通 学 校 咨询电话 010-62537323(62537327)
学校地址:北京大学资源西楼三层2313室 邮编:100080 学校网址:www.antong.org信息资料:www.kao100.com第26页,共29页 26是:其一,继受西方国家通行的刑事法律原则,并注重采纳与中国宗法伦理原则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在立法原则方面,继受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以及刑罚人道主义等原则;在罪名体系和刑罚制度方面,一准西方国家通行良规。同时,为了适应中国传统法律的宗法伦理精神,刑法典还注重吸纳西方刑事立法中对亲属犯罪的特别规定,如对侵害直系尊亲属的犯罪行为,采取加重处罚原则。
其二,在时间效力上取“从新从轻主义” ,但保安处分取“从新主义”和裁判后的“附条件从新主义” .在空间效力上以属地主义为主,属人主义为辅,兼取特定犯罪的保护主义和世界主义。
其三,采取社会防卫主义,增设保安处分。刑罚分主刑、从刑,分别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褫夺公权、没收。保安处分增设为新刑法典中的专门一章,是西方国家社会防卫主义主流刑法思想和立法实践影响中国的体现。保安处分是用以补充或替代刑罚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强制性措施,其适用对象是未成年的少年犯及有犯罪或妨碍社会秩序嫌疑之人。有拘禁(拘于一定场所感化教育)和非拘禁(监视、限制活动自由)
两种方式。作为刑罚的补充,保安处分有其合理性。但是南京国民政府为维护专制统治,将这一制度法西斯化,使其成为任意惩治政治犯的主要工具。
《中华民国民法》的制定与颁行《中华民国民法》是分编草拟分期公布的。总则编于1929 年 5 月公布;债及物权两编于同年11 月公布;亲属和继承两编于 1930 年 12 月公布。民法典沿袭《大清民律草案》和北洋政府《民法草案》,采德国民法编制体例结构。第一编总则分法例、人、物、法律行为、期日及期间、消灭时效、权利之行使,共七章;第二编债分通则、各种之债,共二章;第三编物权分通则、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典权、留置权、占有,共十章;第四编亲属分通则、婚姻、父母子女、监护、扶养、家、亲属会议,共七章;第五编继承分遗产继承人、遗产之继承、遗嘱,共三章。法典由 5 编 29章 1225条组成,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法典。该法典主要内容和特点有四个方面:1.采用社会本位的立法原则。即在民法的基本价值方面摒弃个人主义,转而注重社会公共利益,对私人所有权、契约自由、遗产继承加以一定的限制,确立无过失损害赔偿责任。国民政府民法典采取社会本位,名义上是为了消除个人自由主义的弊害、注重社会公益,实则是国民党政权为限制人民自由权利、国家干预私权制造借口。
2.在具体制度上,将外国民法之最新学理、最新立法例加以吸纳、整合,萃成本国民法。民法典以旧民律草案为基础作了大量修正。参照苏联、德国、日本、瑞士等国民法,表现出新的历史条件下继受法与固有法结合的特点。
3.采取民商合一的编纂体例。
4.重在维护私有财产所有权及地主土地经营权。尤以物权编规定最详,占法典全部 29 章中的 10 章,即1/3 强。对所有权的取得、保护,土地所有权及经营权均详细规定。主旨在保护地主官僚买办资产阶级的权益。
5.婚姻家庭制度体现浓厚封建色彩。肯定包办买卖婚姻及封建习惯,维护夫妻间不平等和封建家长制。
如夫妻财产由夫管理,子女从父姓,家置家长,双方合意的买卖婚姻有效等等。
综括而言,民法典前三编引进了德国、日本、瑞士民法的大量条文,后两编带有较多的封建色彩。另一方面,南京国民政府虽然制定了形式上先进的民法典,却并未真正解决民生问题。因为无论是民法典,还是各项民事单行法,都是为维护有产者的权利,从未切实推行过“耕者有其田” 、 “节制大资本”的社会改革政策。
早在井冈山时期,毛泽东倡议由党中央制定“一个整个民权革命的政纲” , “使各地有所遵循” .1931年 11月 7 日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4 年 1月的第二次代表大会作了某些修改,最主要的是在第一条内增加“同中农巩固的联合”条文。这是毛泽东代表的正确路线同王明“左”倾路线斗争的积极成果。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包括序言和 17条正文,其主要内容是:1.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 .所谓专政,一是将地主资产阶级(军阀、官僚、地主、资本家、豪绅、僧侣及——切剥削者)拒绝于政权之外,二是剥夺他们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三是使用革命武力和法庭镇压一切反革命复辟活动。
2.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它保证工农大众参加国家管理,便于工人阶级及其政党的领导,实行民主集中制和议行合一原则。它是根据革命实践及苏联经验建立的新式民主制度。
3.规定了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工农兵及一切劳苦民众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各级政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供力所能及的物质保障条件。
4.规定了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宣布中华民族完全自由独立,不承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特权及不平等条约。与世界无产阶级和被压迫民族站在一起,苏联是巩固的同盟者。对受迫害的世界革命者给予保护。对居住在苏区从事劳动的外国人给予法定的政治权利。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宪法性文件,是共产党领导人民反帝反封建的工农民主专政的伟大纲领。 它同资产阶级的约法以及旧中国反动政府制定的宪法有本质的区别。它肯定了革命胜利成果,提出了斗争的方向。尽管受到“左”的影响,仍是划时代的宪法性文件。它的颁行调动了苏区人民的积极性,为以后制定民主宪法提供了宝贵经验。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于 1931 年 11 月由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1931 年 12月 1 日公布实施。这是土地革命后期影响最大、实施地区最广、适用时间最长的土地法,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废除封建土地剥削制度,规定了没收土地财产的对象和范围,宣布废除一切高利贷债务。
2.规定了对于没收的土地财产的分配办法。即按照最有利于贫雇农、中农的原则进行分配,具体方法是,以乡为单位,贫雇农、中农按人口平均分配,或按人口与劳动力的混合标准平均分配。富农如果不参加反革命活动,并且能够自食其力,可以分得坏田。地主不分田。
3.规定了土地所有权问题。即现阶段不禁止土地出租与转让,但同时规定在条件具备的时候实行土地国有制。
由于受“左”倾思想的干扰,这部土地法的一些规定也体现了“左”倾倾向,如在土地分配上,实行“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政策。这些错误后来陆续得到纠正。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1941 年 11 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是抗日民主政权制定的最具代表性的宪法性文件。其主要内容包括:1.明确阐述制定施政纲领的依据以及抗日民主政权的主要任务。制定该纲领既要以中国共产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原则为依据,又要遵从国民政府的民主纲领。抗日民主政权的主要任务,是《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中“抗日” 、 “团结” 、 “民主”三大任务的法律化,即:发扬民主,团结边区内各阶级、党派,发动一切人力、物力、财力、智力,为保卫边区、保卫中国、驱逐日本帝国主义而战。
2.加强政权民主建设,保障人民民主权利。规定边区实行“三三制”政权组织原则,实行普遍、直接、北 京 安 通 学 校 咨询电话 010-62537323(62537327)
学校地址:北京大学资源西楼三层2313室 邮编:100080 学校网址:www.antong.org信息资料:www.kao100.com第28页,共29页 28平等、无记名投票的选举制度,保障一切抗日人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及其他人权、财权及各项自由。
3.改进司法制度,厉行廉洁政治。如坚决废除肉刑,重证据不重口供;明确公务人员是人民公仆,严惩贪污和假公济私行为,实行以俸养廉等。
4.规定边区的基本文化经济政策。从“发展经济,保障供给”总方针出发,发展农、林、牧业、手工业和工业,奖励扶助私人企业,保障经营自由。贯彻统筹统支的财政制度,征收统一累进税,维护法币,巩固边币。举办各类学校,普及免费义务教育。尊重知识分子,提高边区人民政治文化水平。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以反对日本帝国主义,保护抗日人民,调节各抗日阶级利益,改善工农生活,镇压汉奸反动派为基本出发点,全面系统反映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要求和抗战时期的宪政主张,是实践经验的科学概括与总结。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1946 年 4 月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通过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该宪法原则分为“政权组织” 、 “人民权利” 、 “司法” 、 “经济” 、 “文化”五部分,共24条。其主要内容是:1.采取人民代表会议制的政权组织形式,以保证人民管理政权机关。规定边区、县、乡人民代表会议为管理政权机关,各级权力机关开始由抗日时的参议会过渡为人民代表会议制度,为新中国基本政治制度奠定了初步基础。
2.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少数民族聚居区享有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边区人民不分民族一律平等。
3.确立边区的人民司法原则。规定各级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干涉。除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外,任何机关、团体不得有逮捕审讯行为。人民有权以任何方式控告失职的任何公务员。
4.确立边区的经济文化政策。经济上采取公营、合作、私营三种方式,组织一切人力、财力促进经济繁荣,为消灭贫穷而斗争。保障耕者有其田,劳动者有职业,企业者有发展机会。普及提高人民文化水平。
《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1948 年 8 月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规定了人民政府基本任务及有关各项政策,这是解放战争后期人民民主政权具有宪法性质的施政纲领的典型代表。其主要内容有:1.确定华北人民政府的基本任务。即继续以人力、物力、财力支援前线,争取人民解放战争在全国的胜利;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建设和恢复发展生产,建设民主政治,培养干部,吸收人才,奠定新中国的基础。
2.规定了实现基本任务的方针政策。政治方面要健全人民代表会议制度,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及自由与安全,破除迷信,保护守法的外国人及合法的文化宗教活动。经济方面要发展农业,颁发土地证确认地权,建立农民生产合作互助组织;促进城乡经济交流;发展工商业,贯彻公私兼顾、劳资两利方针。文化教育方面建立正规教育制度,提高大众文化水平;建立广泛的文化统一战线,团结知识分子为建设事业服务。对新解放区和新解放城市采取保护和建设的方针。
《中国土地法大纲》1947 年 10 月 10 日,党中央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公布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共 16 条。其主要内容是:1.宣布废除封建、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
2.规定土地改革须遵守的原则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保护工商者,正确对待地主富农。
3.确定以乡村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一切土地的土地分配办法。地主及其家属、国民党官兵家属也可分得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和财产。
4.确认人民对所分得土地的所有权。
5.确定土地改革的合法执行机关为乡村农民大会、贫农团大会、区县省级农民代表大会。规定对一切对抗或破坏土地改革的罪犯,组织人民法庭予以审判。
6.确认保护工商业原则。
《中国土地法大纲》总结了中国共产党二十多年土地革命基本经验教训,是一个正确的土地纲领,它体现了土地改革的总路线,调动了农民革命与生产的积极性,对保证战争胜利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为了统一认识,消除国民党政府资产阶级法统的影响,确立新民主主义法律原则,中共中央于 1949 年 2月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该指示的基本精神是:其一,宣布废除国民党的全部法律制度,即废除国民党政府法统和《六法全书》。因为其本质是基本上不符合人民利益的法律。
其二,确立解放区司法原则: “目前在新民主主义法律不完备的条件下,司法机关的办事原则是:有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之规定;无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之规定者,从新民主主义政策。 ”
其三,确定教育、改造司法干部的指导思想,即要以批判蔑视旧法律,学习掌握新法律的运动,来提高司法干部的理论、政策、法律水平。
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消除了旧法律对人民司法的影响,全面确立了新民主主义的人民司法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