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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法律硕士经典案例及分析(126)
发布时间:2009/12/30 16:46:49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紫藤
  【案情】
  刘某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一等奖。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刘某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刘某的父亲刘父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第二年6月,刘父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刘某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刘某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然而该杂志社称,刘某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刘某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
  1.根据我国法律,刘某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杂志社发表刘某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刘某成绩的肯定?
  【评析】
  分析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刘某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杂志社与刘某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刘某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刘某署名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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