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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法律硕士笔记背诵版之法理学(3)
发布时间:2009/12/8 21:38:50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紫藤
  第三章法律作用
  第一节法律作用释义
  一、法律作用的对象与实质    1.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是法的两大作用对象;而法要作用于社会关系必定要通过对人的行为的调整。     2.法的作用的实质可以从两方面来认识:       (1)法的作用是国家权力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       (2)法的作用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表现。     3.法的作用的定义:它是法律对人的行为以及最终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是国家权力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表现。
  二、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划分
  1.法的作用包括:(1)法对于人的行为的作用;(1)法对于社会关系的作用。即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2.社会作用是指法律作为社会关系调整器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它是经过法的规范作用而产生的。  两者的区别在于:
  (1)两者的考察基点不同。法的规范作用是基于法的规范性特性(法的主体部分是法律规范)进行考察的,即根据法是一种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这一基本事实。法的社会作用是基于法的本质、目的和实效进行考察的。
  (2)两者的作用对象不同。法的规范作用的对象是人的行为,这里的“人”是指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包括自然人和社会组织。法的社会作用的对象是社会关系,即人与人的关系及社会化了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技术法规所调整的对象)。
  (3)两者的存在方式不同。法的规范作用是一切法所共同具有的,不管是哪一种类型的法都具有的规范作用;而法的社会作用则依不同的类型、不同的国家,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而形成差别。
  (4)两者所处的层面不同。这是由两者的考察基本不同所决定的,规范作用是社会作用的手段,社会作用则是规范作用的目的,规范作用具有形式性和表象性,而社会作用则具有内容性和本质性。
  (5)两者发挥作用的前提不同。实现规范作用的前提是颁布法律,即把法律告诉人们,法就能发挥规范作用;而实现社会作用的前提是法律被运用、被实施,它要通过人们的法律行为或产生一定的法律关系。前者是在静态中发生的,后者是在动态中发生的。
  第二节法的规范作用
  一、指引作用
  1.指引作用是指法(主要是法律规范)对本人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其作用对象是本人行为。
  2.法的指引的种类按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以下几种:
  (1)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这是根据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所进行的分类。     (2)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这是根据国家权力行为的权限幅度所进行分类。     (3)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这是根据法的构成要素所作的分类。
  二、评价作用
  1.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其作用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2.法的评价可分为两大类,即专门的评价和一般的评价。前者是具有国家强制力、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又称为效力性的评价。后者是是人们自发的行为,因此又称为舆论性评价。
  三、预测作用
  1.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其作用对象是人们的相互行为。
  2.法之所以有预测作用,是因为法具有规范性、确定性的特点。法律规范以三类行为模式告知人们如何行为,实际上每一个行为模式都可以被分解为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关系。
  四、教育作用     法的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五、强制作用     法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用来制裁、强制、约束违法犯罪行为。这种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第三节法的社会作用
  一、法的社会作用的方式    法的社会作用也可以说就是法律目的的实现,即法的实际目的。法的规范作用其实就是法的社会作用方式中的一种,没有法的规范作用,就难以实现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的基本方式和手段有:
  1.确认。以法的形式确认一定的社会利益关系。
  2.调节。以法律手段调节实际生活中的社会利益关系。
  3.整合。通过法的实施来恢复、修补被破坏的社会关系。 [NextPage]   4.制裁。以法律强制手段惩罚违法、犯罪行为者,同进也预防社会关系受破坏。
  5.制约。对权力和权利实行约束,促使权力的节制运行和权利的依法行使。
  6.组织。法具有组织的功能。
  7.引导。以法的纲领性、超前性特点为基础,引导社会关系朝着预定方向发展。
  二、阶级统治作用和社会管理作用    按照国家的对内职能,法的社会作用可以分为阶级统治作用和社会管理作用两大部分。
  法的阶级统治作用是指法在经济统治、政治统治、思想统治等方面的作用。社会管理作用是指法在维护人类基本生活条件、确认技术规范等方面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作用。
  法的统治作用与管理作用随着时代、情势、国家任务的不同会发生变化。我们也应当看到法的阶级统治作用与社会管理作用并非截然分开的,它们在很多方面是相互结合、交互作用的。
  第四节法的局限
  一、法律具有保守的倾向
  法律不是万能的,不是调节社会生活的唯一手段。法的局限性的主要表现:
  1.法律具有保守的倾向。法律的稳定性(实质上就是倾向于过去、倾向于保守)与社会生活的变革性总是产生矛盾与冲突,因而出现“时滞”问题。
  2.法律具有不能适时应变的弊端。法律规范从概括性、一般性、抽象性的特点中派生出僵化的一面。
  3.法律无法穷尽一切可能发生或存在的社会现象,因此会存在遗漏。
  4.法律语言有其拙劣性,它留有许多自由裁量的余地,给适用带来标准难以统一的问题。
  5.法律存在着从管理走向强制,从控制走向压制的潜在危险
  6.法律是通过法定程序经由大量的人力、物力来执行的,这就会引起法律执行的成本问题,即司法与行政资源的投入问题。
  7.法总是十分依赖其外部条件,其作用总是容易受社会或人为因素的制约。
  认识法的局限性,其意义在于使我们更全面、更理智的了解和掌握法的特性,从而在运用法律的时候能够注重对其弊端的克服。为了减少和克服法的局限性,应当进行适当的弥补和匡正。
  二、法的局限性与法治应当付出的代价
  一个国家要实行法治,总是会牺牲一些同执政者的政治利益与政治权力、政治意志与政治习惯直接相关的代价,我们称之为政治性代价。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把法律作用治国的主要方式,因则政治目标实现的手段受到限制。
  (2)法治意味着权力受到法律、权力、权利的制约,因而权力在量和质上都有所缩减和割舍,权力的灵活性和自由度会降低。
  (3)既然一切服从既定的普遍规则,那么两种需要权衡的利益目标冲突就不可避免,这需要权力行使者作出抉择,为了更大利益而放弃较小的利益。
  (4)实行法治会造成某些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受法律的调整,或者受调整的时候因形式合理和必要性而被忽略。
  (5)法治在总体上能够提高社会控制的效率,但是它不排除在具体情形下会导致办事效率的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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