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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法律硕士笔记背诵版之法理学(6)
发布时间:2009/12/8 21:41:02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紫藤
  第六章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各法律部门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整体。如果把法律体系整体看成宏观结构,那么法律体系的宏观结构是由公法、私法和社会法三方面构成;而公法、私法和社会法三方面各自又都有自己的结构,它们就是各个法律部门。所以法律体系的中观结构要素是法律部门。而法律规范则是法律体系的微观结构要素。由此可见,法律体系、法律部门和法律规范三者之间是层次从属的关系。
  第一节法律体系结构
  一、公法与私法
  法律在古代罗马时期就被分为公法与私法两大类。传统的法律体系是由私法和公法两大结构要素构成,其中私法以民法和商法为核心,公法以行政法与刑法为核心。
  一般来说,所谓公法主要是指关于国家或国家与个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包括行政法、组织法、财政法、刑法等,所谓私法主要是指关于个体与个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包括民法、商法、家庭法等。
  把法律体系要素分为公法与私法,是从社会经济生活的本源上进行的——公法与权力强行干预相适应,私法与市场自行调节相适应。无论是简单商品经济社会,还是现代复杂的市场经济社会,法律内部本身应当存在这两种差异,也就是说,这个分类具有客观性,它们的区别不是人为所能加以混淆或掩盖的。
  二、社会法的出现
  由于传统两大结构要素存在不适应现代社会的情况,所以法律体系发生了重大变革。这就是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里出现了第三种法律体系结构要素——社会法。
  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出现了经济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等,它们是以传统公法要素与私法要素为基本框架,以传统公法和私法的调整方法为原型混合而成的第三种结构要素。我们称之为社会法。它是法律社会化的结果。现代法律体系之所以划分为三块结构要素,是因为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社会法的确立是以经济法(最早是以反垄断法为代表)的出现为标志的,由经济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作为主干部门法来构成。
  三、三大结构要素的区别
  1.调整对象,私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是个人(法人)与个人(法人)的利益关系,公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与个人(法人)的利益关系,社会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市场主体与社会间的关系。
  2.调整方式,私法与市场的自行调节相适应,保证市场主体的权利、自由和平等;私法的方式以个人自行调节为主;公法的方式以国家的强行干预为主。社会法结合了上述两种调节方式,从社会总体妥当性角度利用市场结构和机制本身的态势进行宏观调节。正因为如此,我们会感觉到经济法是民法与行政法的结合产物。
  3.法的本位,公法一般以国家为本位,私法一般以个人为本位。社会法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
  4.价值目标。传统公法与私法在价值取向方面往往对某一方面有所偏好和倾向,传统公法偏重于秩序与公平,传统私法偏重于自由、效益,而社会法比较周全地体现社会整体利益和要求。
  第二节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与原则
  一、法律部门的概念
  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律部门与法律规范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因为我们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把同类法律规范组合在一起,形成法律部门,非同类法律规范不可能组合成法律部门。另外,每一个部门法中包含了许多法律制度,法律制度是由若干个法律规范组成的,一般来说,法律制度的范围比法律部门要小,我们可以说法律部门包含了许多法律制度。     法律部门的划分具有重要意义:
  (1)对于立法来说,法律部门的划分有助于从立法上完善法律体系、协调法律体系内部关系;
  (2)对于执法来说,法律部门的划分有助于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明确各自的工作特点、职责任务,并准确适用法律;
  (3)对于法学研究来说,使研究范围有相对独立的领域,使法学学科分工专业化。[NextPage]   二、我国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
  法律体系内除了划分为公法、私法和社会法之外,还可以进行更细的划分。这就是将法律体系按照社会关系与调整方式两项标准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
  三、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
  法律部门的划分应当是合现的、科学的、合理与科学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含义和原则:
  1.客观原则。划分部门法不是主观任意进行的,它有相对稳定的客观依据,这就是社会关系。
  2.目的原则。划分法律部门的目的在于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现行法律。
  3.平衡原则。划分部门法应当注意各种部门法不宜太宽,也不宜太细。在它们之间要保持相对平衡。
  4.发展原则。我们在划分时,不能只限于目前的法律、法规多少,还要考虑到即将制定和可能制度的法律、法规。
  5.主次原则。有时,一个法律、法规可以被划归不同的法律部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考虑这一法律、法规的主导因素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三节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部门法结构
  现代法律上,宪法不是以部门法的形式出现的,而是一个具有综合性的根本法,它既不是属于公法也不属于私法,它是一切部门法的基础。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是在宪法的统领下,由三个结构要素(公法、私法和社会法)构成,并划分为若干个法律部门,主要包括(公法)政治法、行政法、刑法、(私法)民法、商法、亲属法、(社会法)经济法、社会保障法、环境与资源法等。一共是各三三得九个部门法。此外,诉讼法不属于任一部门,而是附属于其实体法。
  第四节法的分类
  一、法的分类概述
  法的分类,就是从不同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将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不同的种类。
  对法进行分类的首要目的是为了更全面、准确地理解法律的概念。其次,是为了总结法律规律。最后,法律分类还对于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在对法进行分类时,应贯彻以下两个分类原则:
  (1)在选取分类标准时,要力图使各个标准有相对独立性和特性;
  (2)在标准选定以后,各种类的内部划分要有相对的对应性,避免发生交叉。
  二、法的一般分类     法的一般分类是指世界上所有国家都可适用的法的分类,它们主要有下列几种类型:
  (一)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这是按照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为标准对法进行的分类。
  (二)实体法和程序法
  这是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为标准对法的分类。
  (三)根本法和普通法
  这是根据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的不同为标准而对法的分类。
  (四)一般法和特别法
  这是按照法的适用范围的不同对法所作的分类。一般法和特别法这一法的分类是相对而言的,具有相对性。
  (五)国内法和国际法
  这是以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而作的分类。
  三、法的特殊分类     法的特殊分类是相对于法的一般分类的一种分类方法。法的一般分类是对世界上所有国家的法律都基本适用的一种分类,而法的特殊分类则是仅适用于某一类和某一些国家的法律的分类。
  (一)公法和私法
  早现代法学一般认为,凡涉及到公共权力、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即为公法;而凡属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即为私法。
  (二)普通法和衡平法
  这是普通法法系国家的一种法的分类方法。这里的普通法,专指英国在11世纪后由法官通过判决形式逐渐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一种判例法;而衡平法是指英国在14世纪后对普通法的修正和补充而出现的一种判例法。
  (三)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
  这是实行联邦制国家的一种法的分类,单一制国家没有这一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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