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法律硕士笔记背诵版之法理学(7)
发布时间:2009/12/8 21:41:47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紫藤
第七章法律关系
第一节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在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特殊形态。与一般的社会关系相比,它有三个最重要的特征。
(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为前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而出现的一种状态,因此,没有法律的存在,也就不可能形成与之相应的法律关系。凡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内的社会关系都可称之为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区别,就在于它是法律化的社会关系,当事人之间按照法律规定或约定分别享有一定的权利或承担一定的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联结人们之间的关系;
(3)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在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是国家意志,体现了国家对各种行为的态度。因此,一旦一种社会关系被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之内,就意味着国家对它的保护。
第二节法律关系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对法律关系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
一、基本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与诉讼法律关系
这是按法律关系所休现的社会内容的性质所作的分类。
基本法律关系是由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所确认或创立的、直接反映该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基本性质的法律关系。基本法律关系是社会中根本性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直接反映社会基本利益结构,并构成其他法律关系的基础.
普通法律关系是依据宪法以外的法律而形成的,存在于各类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中的大部分是普通法律关系。
诉讼法律关系是依据诉讼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存在于诉讼程序之中的法律关系。当基本法律关系和普通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或引起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时,由于提起诉讼,诉讼法律关系便产生了。
二、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
这是按照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所作的分类。
平权型法律关系又称平向法律关系,是存在于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所谓法律地位平等,指的是当事人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也就是既不存在职务上的上、下级关系,也不存在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职权而支配对方的情形。这种平权型的法律关系以民事法律关系最为典型。
隶属型法律关系又叫纵向法律关系,是一方当事人可依据职权而直接要求他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隶属型法律关系存在于具有职务关系的上、下级之间,也存在于依法享有管理职权的国家机关和其管辖范围内的各种主体之间。行政法律关系是典型的隶属型法律关系。
三、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这是根据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完全特定化所作的分类。
绝对法律关系指的是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的特点是,只有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具体的,而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不具体的。绝对法律关系以“一个人对一切人”的形式表现出来,即一个特定的人与其他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是存在于特定的权利主体和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的特点是参加法律关系的双方或数方均是特定的、具体的人,其表现形式是“某个人对某个人”。
除上述三种划分外,法律关系还可按部门法为标准进行分类。如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等。
第三节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一、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法律上所称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概念,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
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有权利能力,某些特定类型的法律关系,除了要具有权利能力之外,还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所谓权利能力,就是由法律所确认的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公民的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两种。一般权力能力是所有公民普遍享受,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如人身权利能力等。特殊的权利能力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才能享有,如参加选举的权利能力须以达到法定年龄为条件。
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法人依法成立,终于法人被解散或撤销。法人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与法人成立的目的直接相关,并由有关法律和法人组织的章程加以规定。
行为能力是法律所确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为三类。一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第二类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第三类为无行为能力人。
与行为能力直接相关的是责任能力。责任能力即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责任能力是行为能行在刑事法律关系中的表现形式,它与关于行为能力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完全行为能力人即完全的责任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即限制行为能力人,而且无行为能力人则是无责任能力人。但值得注意的是,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的年龄在不同法律中的规定是不相同的。
二、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又称权利客体、义务客体或权利客体。它是将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没有法律关系的客体作为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因此,客体是构成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一个要素。 [NextPage] 成为法律关系客体应满足下述三个条件:
(1)必须是一种资源,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因而被认为具有价值。
(2)必须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因而不能被需要它的人毫无代价地占有利用。
(3)必须具有可控制性,因而可以被需要它的人为一定目的而加占有和利用。
在现代社会中,同时符合上述三种条件的事物是非常多的,因此法律关系客体地数量和种类难以一一详述,概括地讲主要包括如下几类:
(1)物。法律上所说的物包括一切可以成为财产权利对象的自然人物和人造之物。
(2)行为。在法律关系客体的意义上,行为指的是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作为或不作为。
(3)智力成果。作为客体的智力成果指的是人们在智力活动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它是知识产权所指向的对象。
(4)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客体。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在一定条件下依照法律或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人们之间利益的获取或付出的状态。
(一)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权利义务是一对表征关系和状态的范畴,是法学范畴体系中的最基本的范畴。
从本质上看,权利是指法律保护的某种利益;从行为方式的角度看,它表现为要求权利相对人可以怎样行为,必须怎样行为或不得怎样行为。义务是指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必须怎样行为和不得怎样行为两种方式。
在法律调整状态下,权利是受法律保障的利益,其行为方式表现为意志和行为的自由。义务则是对法律所要求的意志和行为的限制,以及利益的付出。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调整的特有机制,是法律行为区别于道德行为最明显的标志,也是法律和法律关系内容的核心。
(二)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对权利和义务可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重要程度,即它们在权利义务体系中的地位、功能及社会价值的不同,可以把权利义务分为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与普通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权利和义务的适用范围不同,可以把权利义务分为一般的权利和义务与特殊的权利和义务。一般权利又称抽象权利,其主体是一般权利人,同时也无特定义务人。一般义务的主体是每一个人,而每个义务人没有与之相对应的特定的权利人。一般义务通常不是积极作为,而是消极的不作为。特殊权利又称具体权利,其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人,同时也有特定义务人,特殊义务是指特定义务人作出的积极的作为或消极的不作为。
根据权利和义务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集体的权利和义务、国家的权利和义务(职权和职责)、人为的权利和义务(人权)。另外,根据部门法的划分,我们还可以把权利义务分为民事权利和义务、诉讼权利和义务等等。
(三)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 权利与义务作为法律关系的重要因素,它体现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反映着法律调整的文明程度,从宏观方面讲,可以把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概括为:
(1)从人类不同的发展阶段看,历史进程中权利和义务曾有过离合关系
(2)从逻辑结构上看,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关系。
(3)从整体数量上看,权利和义务具有量上的等值关系,
(4)从价值功能上看,权利和义务具有互补关系,
(5)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权利和义务之间具有制约关系,
(6)从法律调整的价值取向上看,权利和义务具有主从关系。就整个法律关系而言,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权利处于主导地位,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义务的设定以保障和实现权利作为出发点和归宿。
第四节法律事实
一、法律事实的概念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法律关系的产生指的是主体之间出现了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变更指的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中的任何一项发生了变化;法律关系的消灭指的是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终止。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不是随意的,必须符合两方面的条件。第一方面的条件是抽象的条件,即法律规范的存在,这是法律关系形式、变更与消灭的前提和依据。第二方面的条件是具体的条件,即法律事实的存在,它是法律规范中假定部分所规定的各种情况,
法律事实与一般意义上的事实有重要区别。
1.法律事实是一种规范性事实。它是法律规范社会的产物,没有法律就不会有法律事实。
2.法律事实是一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这意味着法律事实不仅是客观事实,而且它还应是能用证据证明的客观事实。
3.法律事实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如果事实没有对法律产生任何影响就不能称为法律事实。
二、法律事实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事实进行多种分类,以下是几种最常见的划分方法。
(一)事件和行为 按照法律事实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可以把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这是一种最基本、最重要的分类。
事件又称为法律事件,指的是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事实,
行为又称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它指的是与当事人意志有关,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作为和不作为。
当事人既无故意又无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的原因而引起的某种法律后果的活动,在法律上不被视为行为,而被归入意外事件。
(二)确认式法律事实和排除式法律事实 这是按事实的存在方式而作的分类。
确认式法律事实指的是只有当该事实得到确认之后,才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与之相反的是排除式法律事实,指的是只有该事实被排除后,才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三)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
按照引起法律后果所需要的法律事实具有单数形式还是复数形式,可把它们划分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
单一的法律事实是无需其他事实出现就能单独引起某种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事实构成是法律事实的复数形式,是由数个事实同时出现才能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