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法律硕士笔记背诵版之法理学(8)
发布时间:2009/12/8 21:42:37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紫藤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与构成
1、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责任方式一般情况下可分为补偿性方式和制裁性方式。
2、法律责任的特点:
(1)法律责任表示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它是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
(2)法律责任表示为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不利后果。通常有两种,补偿与制裁。
(3)法律责任具有内在逻辑性,破坏性责任关系是前因,追究责任或承受制裁是后果。
(4)法律责任的追究是由国家强制和实施或者潜在保证的。
3、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法律责任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或必须符合的标准,它是国家机关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时进行分析、判断的标准。我国把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五方面。
1)主体
法律责任主体是指违法主体或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应注意的是,责任主体不完全等同于违法主体,研究主体的意义在于
(1)不同的行为主体其后果可能是不同的;
(2)法律责任存在转移或继受的问题;
(3)法人犯罪的理论问题得以解释。
2)过错。
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在刑法领域,故意或过失是判定行为人主观恶性的重要依据;在民法领域,故意和过失统称为过错,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要素;在行政法领域,实施过错推定的方法。
3)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超越权利的界限行使权利以及侵权行为的总称,包括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的关系是既联系又区别的,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而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以违法的构成为条件。
4)损害事实。
即受到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人身、财产、精神三方面。损害应当具有 确定性,即是业已发生的而不是即将发生的,损害必须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和公众意识予以认定;有此责任的承担不以实际损害存在为条件。
5)因果关系:
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法律归责原则上要求证明违法或侵权行为与 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法律责任的分类
法律责任的分类包括: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职务责任和个人责任;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1、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 私法责任主要是指民事责任,公法责任主要是指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违宪责任等等。
2、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根据主观过错在法律责任中的地位。 过错责任是指以存在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主观过错的存在为必要条件而认定的责任。公平责任是指法无明文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但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因而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并由当事人合理分担的一种特殊的责任。
3、职务责任和个人责任。——根据行为主体所实施行为时的名份。 职务责任是指行为主体以公务的身份或名义从事活动时,因违法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它是由 该行为主体所属的组织来承担责任的。个人责任是指行为主体以个人的身份或名义从事活动 中违法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它由该行为主体个人来承担责任。
4、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分类标准在于责任承担的内容不同。 财产责任是指以财产为责任内容的法律责任。非财产责任则是指不以财产为责任承担内容, 而以人身、行为,人格等为责任内容的法律责任。 [NextPage] 三、归责与免责
归责即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针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追究以及免除的活动。
1、归责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责任法定原则:指法律责任只能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A.违法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法律事先规定追究违法者的责任。
B.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即防止责任擅断和“非法责罚”。
C.在一般情况下要排除对行为人有害的既往追溯。
(2)因果联系原则: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
A.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B.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
C.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3)责任相称原则
A.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的性质相适应
B.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应当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或者损害相适应,
C.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还应当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相适应
(4)责任自负原则。是指谁违反了法律,就由谁承担法律责任。
A.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
B.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即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
C.既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的追究,即作到不枉不纵。
2、免责及其条件。
免责条件是指对于行为人免除法律责任的条件。它在不同的法律上有不同的规定。
私法上的免责条件有两种:法定免责条件,主要指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意定免责条件,包括超过时效、有效补救和自愿协议。 公法的免责任除了上述内容外,还包括追诉时效、自首立功和当事人不起诉等。
第二节 法律制裁
一、法律制裁的概念 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二、法律制裁的种类 根据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的不同,法律制裁可作如下分类:
1、违宪制裁。
违宪制裁是对违宪行为所实施的一种强制措施。在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行使违宪制裁权的机关。
2、民事制裁。
民事制裁是由人民法院确定并实施的,对民事违法者或应该承担责任的其他 组织和个人,依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给予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民事制裁是以财产关系为 核心,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法律制裁形式。
3、刑事制裁。
又称刑罚,它是人民法院对于犯罪行为者根据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实施 的惩罚措施。
4、行政制裁。
行政制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者所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可分为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劳动教养三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