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珠峰网资料 >> 考研硕士 >> 法律硕士 >> 正文
2015年文都法律硕士民法练习题目5
发布时间:2009/9/27 11:15:42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案例11:答:
  (1)如果刘某的伤势为重伤,则王二郎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抗税罪不能包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行为;
  (2)如果刘某的伤势为轻伤,则王二郎构成抗税罪。因为抗税罪的构成要件“以暴力、威胁方法”就包括了使用暴力殴打税务人员的行为。在致税务人员轻伤、轻微伤时,都只定抗税罪,而不再同时定故意伤害罪。
  (3)如果刘某的伤势为轻微伤,则王二郎构成抗税罪。道理同上。
  案例12:答:
  (1)刘德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刘德将其他公司多发给本公司的货物私下卖掉,看起来好像是没有损害本公司的利益,其实不然。刘德的公司并不能无偿占有溢货,它必须将其退还原公司或按合同约定价格购买之。因此,如果这批货物不存在了,该公司必须负责赔偿,所以,刘德等于是将本公司的货物私下卖掉了并侵吞了货款。因为刘德所在公司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因此他构成职务侵占罪。
  (2)刘德的行为并不构成不当得利,因为主体不对。货物并不是发给刘德,而是发给其公司的,刘德所在公司才构成不当得利。
  (3)刘德的误卖行为仍然构成职务侵占罪。因为刘德多卖的90打货物本来就是公司的财产。
  案例13:王一兵构成贪污罪。
  (1)关于王一兵的身份宝耀公司系国有企业冶金公司和集体企业耀华水泥厂投资组成的国有、集体联营企业。王一兵作为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被委派至非国有企业宝耀公司从事公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国有公司委派至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规定,对王一兵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关于王一兵是否有权使用宝耀公司利润余额1994年5月,宝耀公司董事会决定,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核定1994年度利润指标为380万元,完成指标奖励王一兵10万元,超额完成的部分提成30%奖励给王一兵。但王一兵隐瞒了真实的经营情况,向董事会谎报1994年度经营利润为423.8万元。董事会在未经审计情况下听信了王一兵的汇报,决定对王一兵奖励23万元,并在多次催促王一兵上交1994年度利润无效的情况下,又与王一兵签订了《上交利润定额包干企业承包经营合同》。该承包经营合同是在王一兵虚报1994年度利润,损害宝耀公司利益的情况下签订的,应认定无效。王一兵及辩护人提出自己有权使用宝耀公司利润余额的意见不能成立。
  (3)王一兵是否构成贪污1994年期间宝耀试验所尚属宝耀公司全资下属单位,王一兵将宝耀公司财产转到宝耀试验所不如实记帐,尚不能以贪污罪论处。但1997年宝耀试验所转制为个人股份合作制企业后,王一兵利用担任宝耀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隐匿公司对宝耀试验所12辆搅拌车资产的所有权,使该部分本属宝耀公司所有的公共财产被王一兵及其亲属绝对控股的宝耀试验所非法占有,该行为应以贪污罪论处,贪污数额应是王用非法转移的资金购买12辆搅拌车及其附件的价值,计700余万元。
  案例14:陈满雄夫妇在欠下赌债后,与国有银行工作人员内外勾结,利用两被告人的长城卡,在没有办理任何正常的贷款申请、担保、抵押等手续的情况下,采用恶性透支的手段,共同挪用中国银行中山分行资金累计达人民币4.2亿元,因此构成挪用公款罪。在本案中,陈夫妇虽无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其与国家工作人员合谋挪用公款,因此可以构成共犯。
  陈不能构成贪污罪,因为陈并无非法占有公款的故意。银行工作人员冯某证实,他曾多次催促陈满雄还款,但陈满雄每次都推托“你再支持我最后一笔就能还款”,这说明陈某并无侵吞公款的故意。陈满雄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如果其是国家工作人员,则能构成贪污罪,但他不是,所以仍然只定挪用公款罪。
  案例15:
  (1)张某伪造货币并出售的行为构成伪造货币罪、走私假币罪;其出售行为不另定罪。
  (2)张某将海关人员砍成重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3)李某用假币偿还田某债务的行为构成出售假币罪、田某构成购买假币罪。因为他们明知是假币而以之顶替债务,其实质是出售假币。
  (4)肖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购买假币罪、贩毒罪,数罪并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挪用公款构成其他犯罪的,应数罪并罚。
  (5)刘某构成洗钱罪,其明知这12万元是贩毒所得,仍为其提供资金账户,构成洗钱罪。由于他和肖某事前并无通谋,因此并不构成贩毒罪的共犯。
广告合作:400-664-0084 全国热线:400-664-0084
Copyright 2010 - 2017 www.my8848.com 珠峰网 粤ICP备15066211号
珠峰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