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多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
1.西周的主要立法有( )。
A《工律》 B《誓命》 C《吕刑》 D《九刑》 E《九章律》
2.秦朝的法律形式有( )。
A春秋经义 B律 C格 D比 E式
3.北朝的法规主要有( )。
A《北魏律》 B《麟趾格》 C 《大律》 D《北周律》E《北齐律》
4.唐朝的法律形式基本有( )。
A律 B令 C格 D式 E廷行事
5.唐朝的财政立法,主要有( )。
A井田制 B租庸调法 C两税法 D初租禾
6.宋朝的法律形式除了敕、令、格、式外,还有( )。
A判例 B断例 C指挥 D申明 E看详
7.《大明律》将唐律的篇目改为名例、吏、( )各律。隋唐以来沿袭已久的封建法律篇目,至此一变。
A户 B礼 C兵 D刑 E工
8.清律在沿袭笞、杖、徒、流、死五刑的基础上,又增加了( )。
A迁徙 B充军 C发遣 D戮尸 E凌迟
9. 南京国民政府普通法院的审判机构设( )。
A特种刑事法院 B地方法院 C高等法院 D最高法院 E终审法院
10.《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确定的各项基本政治权利有( )。
A参政权 B武装自卫权 C民主自由权 D受教育权 E承认婚姻自由
四.名词解释(每个5分,共30分)
六礼 春秋经义 官当 九卿会审 会审公廨 六法全书
五.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
1.简述汉朝法律形式(10分)
2.简述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改革(10分)
六.论述题(20分)
试述《唐律疏议》的主要内容
中国法制史自检自测答案(一)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10分)
1.禹刑
2.神权思想
3.明德慎罚
4.大司寇 小司寇
5.叔向
6.金布律
7.科
8.禁榷制度
9.天朝田亩制度 资政新篇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
1.B 2.D 3.C 4.B 5.B
6.C 7.D 8.A 9.B 10.A
三.多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
1.BCDE 2.BE 3.ABCDE 4.ABCD
5.BC 6.BCDE 7.ABCDE 8.ABCDE
9.BCD 10.ABCDE
四.名词解释(每个5分,共30分)
六礼
是西周的法定结婚程序(婚礼)。凡婚姻关系的缔结,要先后经过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六道繁琐的程序。
春秋经义
汉朝在断案时,如遇到律无正条,又无适当判例可依的情况下,便以《春秋》经义附会法律作为断案的依据。所以《春秋》经义也成为当时的一种法律形式。:[NextPage]
官当
是北魏和南陈创立的法律制度,即允许以官品或爵位抵罪。
九卿会审
明清时,如遇特别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及通政使共同审理,是中央的最高审级,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核准。
会审公廨
是设在外国租界内的中国法院,1864年首先在上海设立。主要管理各国租界内钱债、斗殴、窃盗、词讼等案件。凡牵涉有约国洋人必须到案的洋华诉讼、无约国洋人与华人的互相诉讼以及被外国人雇佣和延请的中国人的诉讼,外国领事均有权参加会审,而且名为会审,实际上审判完全为外国领事所把持。
六法全书
国民党政府在北洋军阀政府修订法律草案的基础上,制定了国民党政府的宪法、民法、刑法、商法、诉讼法、行政法、法院组织法及有关的单行法规。上述法律、法规颁布后,国民党政府的法学家仿照日本法律的编制法,分为宪法及其有关法规、民法及其有关法规、刑法及其有关法规、民事诉讼法及其有关法规、刑事诉讼法及其有关法规和行政法六类,汇编在一起,称为《六法全书》。
五.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
1.简述汉朝法律形式(10分)
律。是经常适用的基本法律形式,即通常据说的“法典”。
令。即皇帝的命令,也叫“诏”或“诏令”。令是根据需要,随时颁布的,其法律效力高于律,可以变更或代替律的有关规定。
科。是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法律文书。
比。又叫“比谓类例”,即可以用来作为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也叫“决事比”。
春秋经义。
法律解释。是私人解释。如果其解释符合朝廷的要求,往往被采用作为断案的依据。
2.简述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改革(10分)
(1)实行司法独立原则
(2)提出废止刑讯逼供,实行重证据不经信口供的原则
(3)废止体罚制度
(4)实行公开审判制度
(5)实行辩护原则
六.论述题(20分)
试述《唐律疏议》的主要内容
《唐律疏议》共有十二篇、502条。
第一篇名例。它是关于刑罚的种类及其适用的一般原则的规定,为《唐律》的总纲,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包括五刑、十恶、八议及其他刑法原则。
第二篇卫禁。主要是警卫宫廷和守卫关津要塞方面的规定。
第三篇职制。主要是惩治官吏违法失职的规定。
第四篇户婚。主要是户籍、田宅、赋役和婚姻家庭方面的规定。
第五篇厩库。是关于牲畜、仓库管理方面的规定。
第六篇擅兴。主要是关于兵士征集、军队调动及兴造方面的规定。
第七篇贼盗。是关于保护封建政权、地主阶级的政治利益及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法律。
第八篇斗讼。是善于斗殴伤人和控告、申诉等方面的法律。
第九篇诈伪。是关于欺诈和伪造方面的法律。
第十篇杂律。不能编入其它篇的罪,皆归入此篇,包括买卖、借贷、市场管理以及奸情等方面的犯罪。
第十一篇捕亡。是善于追捕逃儿犯、捕捉罪人和逃丁的法律。
第十二篇断狱。是关于司法审判和监狱管理方面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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