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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试刑法辅导之缓刑
发布时间:2010/11/2 12:08:42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予以量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既判处一定刑罚,又暂不执行,但在一定期间内保留执行的可能性。缓刑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种。从裁量是否执行所判刑罚的意义上说,缓刑是一种量刑制度;从刑罚执行的意义上说,缓刑也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一)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
  (二)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即法院认为不服刑也不至于再危害社会。以上两条缺一不可。
  (三)刑法规定,对累犯,不论其刑期长短,一律不能适用缓刑。

  我国刑法除规定了一般缓刑制度外,还规定了特殊缓刑制度,即战时缓刑制度。我国刑法典449条规定的战时缓刑制度,是对我国刑法中一般缓刑制度的重要补充,它与一般缓刑制度共同构成了我国刑法中缓刑制度的整体。根据该条规定“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战时缓刑与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适用方法和法律后果均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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