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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法律硕士法制史主观精选试题三
发布时间:2010/11/28 17:07:12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试题:

  《魏书·刑罚志》:“当死者,部案奏闻。以死不可复生,惧监官不能平,狱成皆呈,帝亲临问,无异辞怨言乃绝之。诸州国之大辟,皆先谳报乃施行。”

  分析:

  (1)该段文字反映的是死刑复奏制度。所谓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司法机关执行死刑必须奏报皇帝批准的制度。

  (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应当处死刑的,要将案件及时奏闻朝廷,由于人死不能再生,担心司法官不能公正断案,因此审判完毕后都要呈报皇帝,皇帝亲自过问,如果没有疑问或者冤屈方可执行。各地死刑案件都要上报才能执行。

  (3)死刑复奏制度创立于三国曹魏时期,完善于南北朝北魏时期。此时期开始逐步完善死刑复奏制度,说明统治阶级开始慎重对待死刑和处理死刑案件,因此是慎刑思想在司法领域的反映,考试大。

  (4)死刑复奏制度的实施也说明皇帝对大案要案实施直接的控制,有助于加强中央集权。

  (5)死刑复奏制度直接影响到后世的司法审判与刑法执行制度,这为隋唐时期的死刑三复奏和死刑五复奏打下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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