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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法律硕士法制史主观精选试题九
发布时间:2010/11/28 17:17:44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唐律疏议·斗讼律》:“诸斗殴杀人者,绞。以刃及故杀人者,斩。”“诸过失杀伤人者,各以其状,以赎论(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致;共举重物,力所不致;若乘高履危足跌及因击禽兽,以至杀伤之属,皆是)。”

  分析:

  (1)该段文字反映的是唐朝区分故意和过失的原则和“过失杀”的规定。“过失杀”属于“七杀”之一,所谓“七杀”,是唐律以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为根据,将杀人罪分为谋杀、劫杀、故杀、斗杀、戏杀、误杀和过失杀七种杀人的行为。

  (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凡属斗殴杀人的,处绞刑。凡是用兵刃以及故意杀人的,处斩刑。各类过失杀人、商人的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及其具体情况为根据,允许以铜赎罪(即耳目所不能顾及的,思虑考虑不到造成伤害的;共同举重物而力量不够造成伤害的,以及失足跌到或者击打禽兽导致的死伤等,都属于过失杀)。

  (3)唐律在量刑的规定上注意区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一般是故意犯罪处刑从重,过失犯罪处刑从轻。这表明唐律已经注意行为人的主观心里动机对量刑产生的影响,这体现了唐朝对刑法原则的重大发展。

  (4)同时,唐朝对于过失犯罪的情形也作出了明确的区分,即对其杀伤人的行为结果没有预见,原无杀伤人的动机和目的,而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造成的(所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致等),表明行为人没有犯罪的故意,因此应当减免刑罚,并允许以铜赎罪。这表明,唐律区分了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情形,并按照情形分定了过失杀的处断,进一步体现了唐律对行为人过失状态下的高度认识。

  (5)唐律对故意和过失的区分、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分,并规定了恰当的量刑标准,体现了唐律结构严谨、立法技术高超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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