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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法律硕士法制史主观精选试题十一
发布时间:2010/11/28 17:18:43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试题:

  《唐律疏议·名例律》:“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侵损于人者,以凡人首从论。即共监临主守为犯,虽造意者,仍以监守为首,凡人以常从论……即共犯谋反、谋大逆、谋叛、强盗、强奸,亦无首从。”

  分析:

  (1)该段文字反映的是唐朝关于共同犯罪处刑的原则。

  (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凡是共同犯罪的,应当以造意犯为首犯,随从者即从犯减一等处刑。如果一家之中所进行的共同犯罪,不论谁造意,只坐男性尊长;负责官员与外部人员共同犯罪,虽由外部人员造意,但仍以负责官员为首犯,外部人员为从犯。但是对于共犯谋反、谋大逆、谋叛、强盗、强奸等重罪,则部分首从,一律按正犯处刑。

  (3)该段文字表明,唐朝已经区分共同犯罪中的首犯与从犯。同时,在特定情况下,共同犯罪又不以造意犯为首犯。也意味着唐朝对于共同犯罪的量刑情节已经有深刻的认识,说明唐朝刑法原则的重大发展。

  (4)特定情形不分首从的规定体现了唐朝对危害统治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大罪的关切。

  (5)唐朝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体现了唐朝高超的立法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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