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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法律硕士法制史主观精选试题二十
发布时间:2010/11/28 17:36:34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试题:

  《唐律疏议·断狱律》规定:“死罪囚,决前一日二复奏,次日又三复奏。谓奏画已讫,应行刑者,然始下决……复奏讫毕,听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满而行刑者,徒一年……但犯恶逆以上罪及部曲杀主罪,行一复奏。”

  分析:

  (1)该段文字反映的是唐朝的死刑复奏制度。

  (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人犯在死刑执行前一日,应该复奏两次,次日再复奏三次,然后执行死刑……复奏完毕后,听奏三日才能行刑,如果期限未满而行刑的,徒一年……但是如果是犯恶逆以上的罪以及部曲杀害主人的罪,行一复奏即可。

  (3)从死刑复奏制度的适用上看,该制度说明唐朝对于死刑执行的重视,是慎刑思想在司法中的体现。

  (4)同时,对于犯恶逆以上的大罪以及部曲杀主人的罪,只行一复奏也说明对于该制度的适用必须以不防碍封建君主专制统治和封建伦理纲常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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