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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法硕辅导:我国国家机构的现状详解二
发布时间:2010/1/13 20:49:42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紫藤
  我国国家机构状况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系统是:权力机关、国家主席、行政机关、国家军事领导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中央国家机构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家主席、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军事领导机关、最高国家审判机关和最高检察机关;地方国家机构包括: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国家审判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检察机关,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和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关。 
  我国的国家机构属于社会主义的类型,它是广大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主义原理为指导,彻底打碎了旧的国家机构后,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它既具有无产阶级国家机构的人民性和实行精简廉洁原则的共同特点,又具有符合我国国情的民族特点和优良的革命传统。
  根据实际需要,现行宪法在肯定以往设置的国家机构体系合理性的同时,也对其不足的地方进行了变动,主要有:
  1)加强和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恢复了国家主席建制;
  3)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4)规定行政机关系统普遍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5)废除了国家最高领导职务的终身制;
  6)扩大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7)改变了政权合一体制,设立乡政权等等。这些变革反映了改革的成果和方向,有利于全体人民更好地行使国家权力,有利于各国家机关更好地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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