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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法硕辅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详解一
发布时间:2010/1/13 20:55:41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紫藤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它隶属于全国人大,必须服从全国人大的领导和监督,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履行经常性的立法权、监督权的机关。全国人大每年只召集一次,时间为15天左右,在其闭会期间,它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主要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实现。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时,由全国人大从代表中选举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与全国人大代表不同,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宪法还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应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成员。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即5年。组成人员得连选连任,但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全国人大常委员的工作方式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方式是举行会议。会议的形式有两种:由全体组成人员组成的全体会和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的委员长会议。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重要的日常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常委会全体会议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派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全国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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