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法硕辅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详解二
发布时间:2010/1/13 20:57:44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紫藤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1982年《宪法》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的规定,较前几部宪法有所加强与扩大,使之能在立法和监督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根据《宪法》第67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主要有:
1.宪法解释权和宪法监督权。全国人大有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也就有解释宪法的当然权力,但由于它的会期较短,所以,并没有实际行使过这项权力。因而,宪法明确规定了常委会的宪法解释权,是宪法解释的法定最高机关。这对于正确理解、准确执行宪法条文十分必要。由常委会对宪法条文作出的解释与宪法条文本身有同等效力,除非用宪法修正案推翻这项解释。在宪法授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宪法解释权的同时,也授予它以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常委会的监督权是经常性的监督权,因而有利于法治建设。
2.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立法权,有权制定和修改除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可以修改、补充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但不得与该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有权解释法律,不仅可以解释由它自己制定的法律,还可以解释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因为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了解全国人大的立法意图,能够作出准确的解释。
3.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部分调整方案的审批权;有权决定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家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有权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决定全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戒严等。
4.任免权。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5.监督权。分为法律监督权和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权两类。在法律监督权范围内,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在国家机关工作监督权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其他由全国人大产生的中央国家机关都有权进行监督,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质询案;第二,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常委会会议上,围绕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向常委会作工作汇报;第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对法律实施工作进行考察的执法检查,或对司法机关的工作进行个案监督。
6.其他职权。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所以,与全国人大的职权范围不同,它没有宪法上自己的弹性权力。在宪法明列的职权之外,常委会的其他职权必须经全国人大授权方能享有;在授权范围内,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
例如,1990年4月,全国人大设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主要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也就是授予常委会以领导、监督基本法委员会工作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