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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法律硕士民法预热辅导(3)
发布时间:2010/1/20 11:41:27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紫藤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1.主体地位平等。
  2.主体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4.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基本内容是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基于人格或身份而发生的、与人身不可分离、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所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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