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法律硕士民法预热辅导(7)
发布时间:2010/1/20 11:45:25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紫藤
第三节 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民事权利的类型:
1.财产权和人身权(以权利的客体之不同)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根据权利的作用的不同)。
3.绝对权(对世权)和相对权(对人权)(以权利人可以对抗的义务人的范围为标准)。
4.主权利和从权利(根据权利的相互关系。比如设置了抵押权的债权)。
5.既得权和期待权(根据民事权利的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比如: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权利。条件成就前是期待权,条件成就后就是既得权。
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重要):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例如所有权、知识产权、人身权。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例如债权。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例如不安抗辩权。抗辨权在于防御,不在进攻。分为永久性(时效已过的抗辨)和延期抗辩权(不安,先索等)。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例如追认权、撤销权、法定解除权、法定抵销权、免除权。催告权是形成权吗?法律对形成权规定有一个行使的期限,即除斥期间。
民事权利的保护分为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两种。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又称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例如依法向侵权行为人提出请求,自卫行为等。民事权利的公力救济,又称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给予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诉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判决或者仲裁,也可以依法请求有关的国家机关给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