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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法律硕士民法预热辅导(10)
发布时间:2010/1/20 11:48:07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紫藤
  第二节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而不是实际的权利。
  2.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既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括民事主体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具有法定性。
  4.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与民事主体人身的不可分离性。不能转让或者放弃,而且,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任何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受限制和剥夺。
  (简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是两个不同的法学概念,民事权利是一种依法可以获得的实际权利,主体可以依法根据自己的意志确定权利的具体内容和实现方法,并且可以转让,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
  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时间为出(脱离母体)生(独立呼吸,有生命)之时,终止时间为死亡之时。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是一般的民事权利能力。还有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比如结婚(男22,女20岁,),收养(夫妻双方都要35岁以上。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年龄相差要40岁以上),还有劳动(16岁)
  对公民出生时间的确认是很有必要的。比如安徽芜湖的孕妇甲被邻居乙的摩托车撞倒,三天后甲产下一女,一年半后甲发现女儿的智力比普通孩子差,反映慢,怀疑是乙撞倒后致使早产引起的。遂以孩子监护人的身份将乙诉至法庭。乙以撞倒的是甲,当时孩子没有出生,即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主体不合格为由驳回起诉(这是呼吸说的弊端,无法保护胎儿的利益。)
  民法上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在实践中,如果自然人在医院死亡的,应以死亡证上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以户籍簿上登记的死亡时间为准。医院和公安部门可以开死亡证明书。如果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而无法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首先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当确知被宣告死亡人尚未死亡时,应当依被宣告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以新的判决撤销原来的宣告死亡判决。
  谁先死谁后死:夫妻二人在家被害,二人分别有各自的父母,有一个小孩。共有财产100万。起初认定二人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分别有遗产50万,夫的50万由夫的父母,小孩3人平分。妻的50万由妻的父母和小孩3人平分。后经调查,妻在家先死,男跑出去求救时死亡。所以遗产的划分就有了变化。妻的50万先由夫、妻的父母、孩子4人平分,夫的遗产是50万加上继承的四分之一的50万,由夫的父母,孩子3人平分。
  案例:一家三口,夫妇经营书店,现有房屋、汽车、书店价值400多万。2002年,全家开车出去玩,不幸发生车祸,夫妇当当场死亡,送孩子去医院的途中死亡,夫的弟弟(小孩的叔)负责料理了他们的后事。叔与一家的关系特别好,一直由叔帮助照看书店和孩子。妻有一个养父,提出要求继承50万遗产。叔不愿给,养父到法院起诉要求继承50万。问养父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答: 夫妻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夫妻共同财产400万,均分,各200万。夫的继承人是儿子,由儿子继承200万。妻的继承人是儿子、继父,各继承100万。儿子的遗产共300万,由其外祖父继承。如果叔要求分遗产的理由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在生前对被继承人抚养或被被继承人抚养的人,可以适当分得。养父请求50万,是请求多少就是多少,其余的350万视为放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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